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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奥会体育项目分级情况

  1、残疾人运动员分级的目的 在残疾育比赛中,为了尽可能公平竞争,必须对参赛的运动员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以及运动能力进行评定、分级,将残疾程度或运动能力相近的运动员尽可能分在一起进行比赛。为此,国际残奥委会(IPC)医学委员会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对运动员能力或功能的鉴定,结合残疾类别和程度,就各个比赛项目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残疾人的种类是很多的,根据我国残疾人抽样办公室今年所公布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5164万人,其中听力语言残疾的1770万人;智力残疾的1017万人;肢体残疾约755万人,视力残疾约755万人,精神残疾约194万人;综合残疾约673万人。由于致残的原因不同,残疾轻重也很不一,而残疾轻重直接影响到运动的能力,试想一下,一个截去一条腿和截去两条腿的人在比赛中他们的能力差异是很大的,而残疾人的体育比赛,应在公平的条件下,即在残疾程度近似的情况下进行。因而,残疾育竞赛的组织者都要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组织医务力量,对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并根据残疾轻重将运动员划分在一定的组别内进行比赛。 2、残疾人运动项目医学分级 目前,我国残疾人运动员共参加14项国际残疾育赛事。全部比赛项目都根据各自项目特点,分别规定了最低参赛标准。 (1)田径 盲人运动员:T11(F11)级,T12(F12)级,T13(F13)级 脑瘫运动员:CP1--CP8级 轮椅运动员:F51--F58级(田赛),T51--T54级(径赛) 其他肢体残疾:LAF1--LAF6级(田赛),LAT1--LAT4级(径赛) 截肢运动员:A1-A9级 (2)羽毛球:分为轮椅组和站立组(上肢残疾组和下肢残疾组) (3)举重:截肢、脑瘫或其他肢体残疾 (4)射击:根据是否使用射击台分为SH1(SH1A、SH1B、SH1C) SH2(SH2A、SH2B、SH2C) (5)游泳:“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个级别; “SB”级(蛙泳)分为9个级别; “M”级=(3דS”+1דSB”)÷4 (6)乒乓球:TT1-TT5(坐姿),TT6-TT10(站姿) (7)轮椅网球:公开级 (8)射箭:坐位ARW1(ARW1-C)ARW2 站位ARST(ARST-C) (9)轮椅篮球:根据其运动动态观察分为1-8级 (10)自行车:盲人B1-B3;肢残LC1-LC4;脑瘫CP1--CP8; 手动自行车分为HC4/3和HC2/1 (11)坐式排球:截肢、其他肢体残疾、脑瘫、脊髓损伤 (12)轮椅击剑:分为A级和B级 (13)盲人柔道:B1--B3 (14)盲人门球:B1--B3 每个残疾育项目都有各自的最低参赛标准,脑瘫、盲人、脊髓损伤、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等运动员都将视其残疾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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