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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体育法 新时代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法治保障

  “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等事关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的战略定位、制度设计、体育考试、体育保险等重大问题。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加大了国家的主体责任,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从综合素质评价、教育教学考核、体育教师、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场地等方面为学校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条文将原条文的一般性表述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修改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课开足率平均不足20%,体育课被语、数、外等“主科”挤占率高达60%,只有“开齐开足”“不被占用”,体育课时才能得到保障。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修改为“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这从教学制度上保障了课外体育活动的实施。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教师缺口约15万,体育教师的专业技能整体不高,新修订的条文将有效解决配备合格体育教师不足和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的标准提升到“国家标准”,增加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的内容,保证了体育场地设施质量,提高了体育活动安全性。增加了“不得随意占用”的内容,扩大了体育场地的保护范围,将有效遏制随意占用体育场地现象。规定对学校体育工作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了教育机构和全社会对学校体育的监督,将有力促进学校体育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学校体育”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奠定了体教融合的法律基础。“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等条文,加强了体教融合的顶层设计,将体教融合的内容贯穿于法律条款之中,为体教融合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次将幼儿体育纳入其中,对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和体育测试的特殊安排,体现了国家重视和人文关怀。将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人群单列成款,反映出其问题的严峻程度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通过开展体育活动有效控制青少年近视率、肥胖率等是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家庭具有积极配合的义务。首次将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单列成款,体现了国家坚持完善“举国体制”,高度重视体育运动学校的发展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此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着眼点,为新时代我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良法善治提供了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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