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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药业竟成老赖 拒付发债推介费赖账理由很“清奇”

  这家券商急了!前河南首富旗下上市公司竟成老赖,拒付发债推介费!赖账理由很“清奇”,来看法院怎么判

  河南前首富朱文臣旗下的上市公司辅仁药业2019年可谓负面消息缠身。近日该公司又被曝出,长时间拖欠券商投行的债券销售服务费用未予支付,被券商告上法庭。

  2019年7月,辅仁药业因爽约6000万元分红暴露其流动性危机,这家河南最大的医药集团从曾经市值高达200多亿的无限风光一落而成为“老赖”。2019年11月,辅仁药业“16辅仁药业PPN003”发生实质性违约。

  近期,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辅仁药业还赖券商投行的账。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发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18辅仁药业PPN003),邀请申港证券为债券的发行做推介服务工作,约定支付500万元,但只支付了200万元。并在事后还否认申港证券帮其进行债券推介工作。

  

  约定500万的销售服务费只付了200万

  下面先来看看事情经过:

  2018年,辅仁药业因发债需要,请求申港证券提供与发债相关的证券服务。随后,申港证券组建专业的发债团队,了解辅仁药业的企业状况,并就辅仁药业的发债事宜进行宣传、策划等各项活动。后辅仁药业成功发行了2018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金额为6亿元,期限为三年。

  基于申港证券已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事宜,2018年7月31日,申港证券和辅仁药业签署了专业服务协议,同日并签署了专业服务费确认书,约定付专业服务费50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辅仁药业签订合同后立即向申港证券支付服务费,但辅仁药业无故推脱,直至2018年12月26日方才支付200万元服务费,剩余300万元至今未付。鉴于申港证券的疏忽,未在法律文件中约定支付期限,仅约定了在2018年内支付,故将违约标准变更为年利率24%。

  申港证券因此提出诉讼请求:1、辅仁药业向申港证券支付服务费300万元;2、辅仁药业向申港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辅仁药业承担。

  赖账理由很“清奇”

  申港证券向法庭提供了一连串的证据,但辅仁药业都以各种理由进行了反驳。

  比如,申港证券给出了双方签署的《专业服务协议》。证明双方于2018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申港证券为辅仁药业提供专业服务,协助谈判,促成合作事项,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辅仁药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其第五条规定了协议的生效要件,显然该协议尚未达到所约定的条件,辅仁药业认为该协议尚未生效;该协议的内容空洞,没有具体标的,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该合同约定不明确,无法履行也无法验收。申港证券将其与18辅仁药业ppn003相关联,辅仁药业看不出其关联性何在。

  再比如,债券上市流通公告(18辅仁药业PPN003)证明经申港证券协助谈判,辅仁药业于2018年7月31日成功发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但辅仁药业认为,该成果与申港证券之间的关系无法确认。该证据看不出有申港证券的工作痕迹以及申港证券的贡献,其证据也未指向18辅仁药业PPN003。因此,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存疑。18辅仁药业PPN003是光大银行承销并完成的。

  《专业服务费确认书》证明双方书面确认申港证券已根据服务协议履行完毕相应的义务,辅仁药业应向申港证券支付服务费500万元。辅仁药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签署日期,也没有经办人员签字,更没有申港证券所服务的内容,不能因该证据确认申港证券所完成的工作内容。

  申港证券给出和辅仁药业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PPN003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申港证券尽职调查、现场走访及双方会谈为辅仁药业18辅仁药业PPN003债务融资工具规划宣传策略,运用其专业知识,结合丰富的客户网络和信息渠道,向银行市场特定投资机构推介辅仁药业PPN003融资工具,协助辅仁药业与意向投资机构洽谈沟通,组织了多场投资者交流会等,并提供投后跟踪等专业服务。

  申港证券还给出工作会议纪要及现场照片五张,证明2018年3月28日,申港证券、辅仁药业双方进行工作会议,辅仁药业法定代表人朱文臣向申港证券介绍公司业务情况、未来战略规划、公司资信状况等事项,并沟通18辅仁药业PPN003债务融资工具推介工作细节。

  但辅仁药业称,上述关系是辅仁药业将申港证券作为潜在的购买客户,并不是让申港证券提供服务。

  申港证券给出财务收款凭证,证明经申港证券长期催告,辅仁药业于2018年12月26日、12月31日合计支付服务费200万元。辅仁药业认为付款200万元是事实,但不一定是该案的服务费,对参与活动的都会给与一定的报酬。

  法院判辅仁药业支付剩余费用

  最终,2019年12月26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为发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18辅仁药业PPN003),邀请申港证券为债券的发行做推介服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后申港证券为辅仁药业发行“18辅仁药业PPN003”作了一定的服务工作,2018年7月31日,“18辅仁药业PPN003”成功发行。

  该证券发行后,申港证券、辅仁药业补签了《专业服务协议》,协议就服务内容、方式、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协议生效条件作了约定,协议加盖申港证券、辅仁药业双方单位公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印章,没有签署日期。同日,申港证券、辅仁药业双方又签订了《专业服务费确认书》,约定本次应付专业服务费为500万元,没有明确支付时间,加盖了原、辅仁药业双方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盖章。后申港证券多次向辅仁药业催要该笔服务费,辅仁药业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31日向申港证券支付100万元,合计支付200万元,剩余300万元至今未付,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虽然申港证券和辅仁药业签订的《专业服务协议》、《专业服务费确认书》系双方补签,且存在诸多瑕疵,但该《专业服务协议》及《专业服务费确认书》意思表示明确、完整,结合申港证券提供的相关证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辅仁药业已支付服务费200万元,申港证券要求辅仁药业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服务费3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辅仁药业抗辩申港证券未提供相关服务,要求驳回申港证券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申港证券、辅仁药业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申港证券要求辅仁药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辅仁药业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00万元;

  驳回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16元,由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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