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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效监管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目前,国家对互联网企业违规竞争行为的监管明显加强,这是我国互联网诞生20多年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为此,中国经济时报约请相关领域的学者围绕平台经济领域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何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以及如何对平台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展开讨论。专家认为,国内相关企业应该以改革创新的姿态迎接发展新起点,希望平台企业能够正确认识行业监管与自身发展的关系,将监管要求内化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在规范健康的轨道上提高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主持人 范思立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亟待改革创新

中国经济时报:平台经济在中国得到长足发展,拉动了经济增长,满足了消费者需求,但其在高速发展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何看待和评价目前国内平台经济的现状?

吕来明:高速成长的平台经济一方面在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改善人们消费体验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这个成绩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互联网加速了市场竞争格局的结构性变化,市场竞争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平台企业坐拥巨大体量和规模效应,从拼增量到重存量的竞争,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平台企业无视自由公平、限定交易等做法,国家应该对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有一定规制。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就是要解决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平衡问题。国内电子商务经济是一个以平台为中心,集产业链、生态链,电子商务为主的生态体系,因此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对于下一个阶段的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平台经济靠人口红利实现快速增长,推动其高质量发展必须重视创新,应该通过创新在增量上做文章,必须杜绝赢者通吃而扼杀创新。各方利益得到均衡保护,平台经济才能够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进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何晓斌:过去10年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迅猛,由于不受地理限制,互联网行业即可获取大规模用户资源,在此基础上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一些头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日渐增多,出现了限制竞争、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行业创新。

中国互联网平台在早期享受着弱监管的“福利”,在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娱乐等方面都给国人生活带来显著的变化,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从目前平台经济的特征来看,中国头部互联网公司垄断倾向较为明显,而形成垄断后,平台经济的注意力更多停留在市场的扩展和应用层面,这必然会造成基础技术创新动力的下降。

大平台企业采取“二选一”屡禁不止

中国经济时报:一些头部平台企业利用垄断地位纷纷对入驻经营者采取“二选一”的做法,最初有2010年的“3Q大战”涉及腾讯10亿用户,2018年拼多多遭遇违规竞争受影响的品牌数以万计,再到爱库存的案例受影响的经营者有500余家,为何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

吕来明:在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针对当下热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规对“二选一”、限定交易的规制,既要看到作为独家交易协议在其他商业领域中也有应用,经营者基于各自的营业目标自愿实施;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二选一”等限制交易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但是,对“二选一”行为合理与否的界定,不能一刀切,需要从以下四个因素考虑。

一是时间因素,签订“二选一”协议的时间是平台内经营者入驻时提出,还是入驻后经过一段时间,平台提出变更为独家交易要求。

二是方式因素,如平台采取打压、降权、限制流量等做法必然是不合理的“二选一”行为,而激励、鼓励则不同。

三是竞争因素,主要考虑某些平台实施“二选一”时,有没有针对特定的其他平台,对竞争秩序造成损害,这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因素。

四是消费者因素,对于具体的“二选一”行为,还要分析其对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和经济发展是促进还是抑制,再判断是否具有正当性。

苏号朋: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间的“二选一”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若客观地描述,典型的“二选一”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排他的甚至是独家的交易协议,系经营者要求交易对方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且不能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一种纵向约束。

当下,“二选一”现象禁而不绝,一些大平台企业将构筑壁垒、限制竞争作为赢得市场、巩固优势的手段,这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其他弱势平台以及消费者都产生了严重影响。一些大平台企业“二选一”的手法也愈加隐蔽,限流、下架、检索排名下降等都让平台入驻经营者苦不堪言。

国家对互联网发展秉承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而不正当的“二选一”不仅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压制了商家的渠道选择和自主经营权,影响了中小商家的业绩和发展,更无益于商家与平台进行平等协议,最终将损害供应链终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大平台企业形成垄断,平台间充分竞争式微,也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何晓斌:平台对入驻商家采取“二选一”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平台经济的发展固然离不开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但绝不意味着平台企业可以忽视自身边界,从而走向垄断。

平台经济的发展必须是多边互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平台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要形成价值的产生就在于多边互动。平台自己本身要设立合理的规则,促进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良性发展。

回顾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优秀的平台企业,都是在公平竞争中拼杀出来的,今天的大企业、大平台,也都是从当年的小公司、小网站起家的。正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推动下,平台经济才展现出蓬勃生机、无限潜力,才能不断推进技术、商业模式持续创新。因此,大家都很期待今天的大企业、大平台也能为后进入的小公司、小网站留有良性竞争的机会。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带头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经济生态体系。

企业社会影响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头部互联网公司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把更多金钱和精力投入到基础研发工作上。不少平台发展到拥有十几亿的用户规模,一个规则稍微改变就会影响众多消费者。平台企业除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外,应该做更多的事情,如立足行业长远发展弥合数据鸿沟、为构建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作贡献。

陈音江: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二选一”已成为电商平台经营的标配,并且正向其他领域蔓延,俨然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

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最近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的针对“二选一”相关问题共收回3123份有效问卷,86.49%的受访者认为电商“二选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8.55%的受访者认为是正常市场竞争行为。这表明,消费者对平台企业“二选一”的行为同样不认同。

大平台企业“二选一”严重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中国经济时报:国内一些头部平台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对入驻经营者采取“二选一”的做法,会对营商环境以及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哪些具体危害?

陈音江:在上述问卷调查中的调查结果显示,69.07%的受访者认为这种行为会破坏电商市场秩序,61.13%的受访者认为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54.98%的受访者认为会导致平台商家利益受损,49.98%的受访者认为会导致小平台无法生存。可见,大多数消费者认为平台企业限定交易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竞争环境具有危害性。

“赢家通吃”现象在平台经济抑或说互联网经济领域较为普遍,尽管“互联网+”能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如今在互联网行业频频发生“二选一”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其做法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让消费者失去了在不同平台进行对比选择的机会,这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对于平台内的经营者来说,本希望能够借助不同平台获得长足发展的机会,但如果大平台任意压制经营者的选择,阻碍自主经营,限制商家发展,毫无疑问是在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恶化了经营状况,甚至使得商家的职员面临失业的风险,长期来看还会阻碍实体经济发展。

平台再大也不能大过法律,地位再强也不能破坏社会公平。任何新的业态和模式发展必须以诚信守法为前提,必须以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为前提。

国家鼓励平台企业去创新发展,为市场提供更多的选择,或者为市场提供更多的竞争,为消费者提供多元、个性的产品和服务,但必须坚决反对个别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者市场支配的地位对入驻经营者进行“二选一”的限定,损害和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企业在制定相关规则的时候,应该多遵守一些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几方共赢的关系,为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氛围。

苏号朋:不正当“二选一”的直接受害方是排他平台和经营者,但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也不容忽视。

第一,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多归属性,导致网络交易中非优势的电商平台难以进入市场或者已经进入市场的平台遭受排挤,有相关消费需求的消费者被优势平台锁定,直接限制了消费者对平台、商户、商品的选择可能性和选择范围,消费者原本的选择机会丧失或选择内容变少。

第二,“二选一”行为直接增加了消费者支出成本,并降低了收益。其主要影响了消费者的非金钱性成本和收益,具体指增加了消费者在某一电商平台中所支出的注意力和时间成本,降低了消费者支出同样的注意力和时间成本之后,因不同平台之间转换而可获得的收益。

第三,“二选一”行为还会直接增加消费者支出的金钱性成本和收益。比如,消费者想要交易的目标商户退出某一电商平台之后,消费者无法再享受该平台上的优惠券、积分和会员权益等。

第四,不合理的“二选一”行为显著增加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福利减损,这些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更低的价格和更优的质量。例如电商平台内商户因销售渠道减少,使其可能通过“厚利少销”的方式来回收成本或确保利润,而“薄利多销”才更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二选一”行为有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受侵害的风险。这主要表现为歧视性交易的风险增加。“二选一”会使优势平台中的商户增加,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优势平台经营者会从这些消费者的网购行为中获取海量交易数据,从中精准抓取不同消费者的交易习惯,并据此向消费者做有针对性的推广,而这种推广可能带有歧视性。

平台企业通过“二选一”的行为产生锁定效果,让平台内经营者无法转移,此举便于优势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施加其他不合理限制,如收取更高的服务费,这些成本增加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加强监管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经济时报:针对目前一些大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国家应该如何加强监管,从而推动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苏号朋:从具体实践来看,由于目前“二选一”行为从显性转向隐蔽,因此执法部门发现这种行为主要依赖于平台内商家的举报,或者受“二选一”影响的相对弱势平台的举报,但很多经营者或中小平台往往对大平台有所顾忌,当执法部门调查时不敢大胆发声,采集有效证据较为困难,这也就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主动性。因此,必须扭转对大平台依附的商家造成的不利,对弱势的平台内经营者有更多救济机制和保护机制,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需要法律法规出台更多细则。

当然,国家对电商领域鼓励支持的基本立场不会发生改变,但高质量发展需要重视和加大创新。在新发展格局下,立足内循环需要大平台作出表率,平台经济应把更多精力放在推进中国消费升级,促进消费稳定增长上。目前国家开始对平台经济进行规范指导,发出强监管的声音是好事。

陈音江:“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并非放任不管。总体上对“二选一”行为的监管,要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来考虑。希望国家在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范的同时,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对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敢于亮剑、敢于较真。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督促和引导平台企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吕来明:面对复杂的“二选一”问题,应根据现实情况进一步考量和认定不合理的“二选一”行为。当部分平台面临“二选一”行为时,合理区分、有效维权,进而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在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的情况下,“二选一”争议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其调查,尽早降低各方损失。

“二选一”的规制不限于反垄断法,也包括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针对的对象不仅仅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平台企业,也包括其他实施不合理“二选一”的平台企业。

所以,应在现有的法律中找到适配的规定,缓解单一法律条款的使用困境;采用多种法律手段、多种手段规制来对违法违规平台进行约束。监管部门要加强底线监管的决心,把握不同法律规范的差异化功能,维护受侵害的商家或平台的合法权益,尽快走出“二选一”的困境。

苏号朋:电商发展的必然规律是平台化,而一旦形成头部平台,他们往往会获得更多收益,实现赢者通吃,这会对公平竞争带来损害。近年来电商平台“二选一”事件频发,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不公平竞争或者垄断性质,已经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且对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自2008年出台后并没有在互联网领域有实际规制和执法,主要是由于平台涉及面太广,对相关市场的判断难度较高。但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从市场份额、原材料采购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可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反垄断法》第19条则明确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20年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11月30日拟定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更具针对性,其中均涉及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下一步执法行动将有更具体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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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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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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