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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是新时代网络传播的必然产物和发展方向

  新闻自由问题由来已久。简要地说,新闻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都拥有采访权、发布权、出版权。新闻自由源于宪法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是每个公民通过合法途径渠道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所应该享受的自由权利。随着网络传播的日益发展,新闻自由在一些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

  但现实中,新闻自由仍随时随地受到国家某些相关部门及地方一些土政策规定的制约。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不排除都是些人为的单方和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如鄂南的某些县就大肆搞新闻和垄断活动:则一律只准本地媒体采访发稿,而不准外面的新媒体或自媒进入境内进行正能量的自由采访报道(负面的另当别论)。如有哪个单位、个人被这些媒体报道,便立马“约谈”所报道的单位、个人,公然要求撤稿或进行其他方面的无理阻止,并还说什么这是从上而下的规定,但却不见出示任何书面依据……从法律上来讲,这些县的如此做法,实则侵犯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也称新闻自由权),其行为是与情理、法律严重相悖的!

  新闻自由,通常是指国家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旨在保障和促进言论自由的发展实现。当然,也因其所属主体及权利目的的特殊性,专职新闻媒体(含新媒体、自媒体)比一般大众拥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

  今天,新闻自由在世界各国已成为公民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尽管各国政府赋予其人民或人民争取到的新闻自由内容不尽相同,但新闻自由外在表现形式基本形成共识,这种共识本身也是大众传播发展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著名的新闻学者孙旭培把社会主义新闻自由表现归纳为:“报道新闻自由”、“发表意见自由”、“批评监督自由”和“办报办网自由”等四种形式。新闻自由在计划经济时代,记者的采访权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权力,一种与行政级别相当的特权。而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记者和传媒的权力背景已经弱化,记者只是众多社会职业中的一种职业,采访权已不再是一种特权,而成为所有公民皆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延伸。记者在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这一点,所有新闻工作者必须从观念上予以转变。

  纵观人类传播史,新闻自由观一直以来都在推动着新闻传播的发展和发达,并成为其核心动力,与时代变迁相符。新闻自由的思想几经修正和更迭,通过努力使人类已获得最大的解放。新闻采访权,是一种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采访权和发布权只属于体制内的记者和媒体,新闻采访权和发布权其本身早就被认为是源于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这不仅在习惯上、观念上得到了公认,同样在法理上也有一定的依据,它散见在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

  互联网成为新一代大众传播媒体,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引起的传播格局、传播方式和传播理念的变迁,将深刻影响人类的新闻信息传播活动,从而大大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在网络空间里,传统媒体体制下许多有形或无形的樊篱纷纷瓦解,人们真正体会到了“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美妙的信息传受境界。一个全新的新闻自由年代正向我们大步走来,尽管有些人目前还不愿意接受这一现实,但这毕竟是新媒体时代网络传播的必然产物和发展规律、方向。历史洪流滚滚向前,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在这个年代谁落伍,谁就会被淘汰,甚至遭人唾弃!但愿我们都来做一个顺应时代发展,助推新闻自由的网络弄潮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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