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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证书、场地、课程—读懂《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关键词

  2021年12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了《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在社会体育培训机构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但在认真学习领会《规范》内容的过程中,有不少单位和个人对《规范》内容中的词句和术语的定义、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模糊不清,产生了一些误解。

  学习领会《规范》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有关话题还有见仁见智的空间余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原副局长、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马力以关键词的形式解读相关内容,帮助大家理解。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课外体育培训治理,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形成良好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

  第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一是在时间上指学校正课(含体育课)之外的时间,一般称为“课余时间”(如下午3时30分至5时30分);

  据此,课外体育培训可以分为校内体育培训和校外体育培训,二者的区别在于组织指导的不同。校内体育培训是由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组织指导的培训,校外体育培训是由校外体育培训机构组织指导的培训。这里应注意的是,校内体育培训并不仅仅限于学校范围之内,也可以是在校外组织体育培训,它与校外体育培训的区别只是在组织和领导方面的不同。《规范》把校内体育培训和校外体育培训统称为“课外体育培训”。

  “规范”是为了使一些事情得到很好的效果而制定的一种运作方法,具有明晰性和合理性,简单地说“规范”是对行为、条件的要求。“规范”约束的范围相对较小,是根据所做的事情或对特定成员进行约束,并不像“规定”那样具有强制性,“规范”是提倡遵守、提倡执行,更多体现出的是 “约束”“引导”和“倡导”。

  2019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中提出“开展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使青少年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文件中这句话提出了两个概念,即“体育技能”和“运动技能”,由于对这两个概念模糊不清,导致体育培训更多的是侧重于“运动技能”的培训,而忽略了“体育技能”培训。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体育技能是指从事身体锻炼的能力,是由各种知识、素质、能力有机组成的综合能力,即能够根据条件的变化,选择、运用甚至创造相应的身体练习方法进行独立的体育锻炼。例如在体育培训中对热身运动(亦称准备活动)重视不够,只是简单地跑跑圈、做做操后就进入正课,青少年并不知道为什么要认真地做热身运动,更不知道其重要性,而热身运动恰是体育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例如跳绳运动,因为追求单位时间内次数,传授给青少年的是跳绳技巧,由跳绳变成了“踏绳”,从而失去了跳绳运动的真正锻炼价值,即增加青少年的弹跳力,刺激下肢骨骼的生长发育。因此,现在大众看到的青少年跳绳比赛,严格意义上讲是“跳绳技巧”比赛,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体育技能。

  运动技能是指运动中掌握和有效地完成专门动作的一种能力,即指在空间内正确运用肌肉工作的能力。按条件反射的观点,是一种复杂的一个动作接连一个动作的肌肉所感觉的运动条件反射。运动技能的形成要经历泛化、分化和巩固自动化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前后相连,在运动条件反射形成过程中逐渐过渡。运动技能的形成和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教学训练的方法、强度、密度、学习目的性和自觉积极性,以及身体健康程度等。目前大多数体育培训更多地侧重于运动技术或技巧的培训。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依托体育设施、各类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以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社会体育组织,属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种。

  2000年3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通知,决定使用1999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国开展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申报2008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 中, 通过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到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章程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章第十条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性质。更加严谨的理解就是,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发展。

  据此,《规范》中所提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是通常意义上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或体育培训机构,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属于非盈利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是属地体育部门。

  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体育类企业,没有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在属地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属地教育部门。《规范》 中所指体育培训机构应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即工商局) 登记注册的体育类企业,但这类体育培训机构又分为两小类, 一小类是早期取得营业执照的体育类企业,在经营范围一栏有“培训”项目,另一小类是而后期取得营业执照的体育类企业,在经营范围一栏不再有“培训”项目, 取而代之的是“体育咨询”或“教育咨询”,这一小类的体育企业同样也在开展体育培训,严格意义上讲这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违规行为”,打擦边球。据了解,这类体育企业在体育培训行业中占比不少,其未来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纳入体育培训行业,二是被禁止。

  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竞技体育“训练网”其中一种训练形式,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1980年,在《国家体委关于加速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原国家体委按照“以奥运会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竞技体育工作的重点作出部署:“改革完善训练体制,调整好一、二、三线队伍,即优秀运动队(国家队与省队)、市县级重点与业余体校、学校运动队。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从项目、选材、训练各方面建立 层层衔接的训练网。”从此,以体育传统学校和中小动队为代表的初级训练形式,以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运动体校为代表的中级训练形式,以国家集训队和各省专业队为代表的高级训练形式,一种层层衔接的运动员培养体制逐步建立起来。

  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

  学校体育社团在大学最为活跃,高中次之,初中、小学也有之。它是由体育方面情趣爱好相投的学生,为达到增强体质,更好地掌握并提高其运动技能为目的,依照校规校纪,遵守一定的宗旨和原则,在教师的组织管理下,自愿加入组成的具有相对固定成员和特定活动范围的学生组织。中小学生因为兴趣爱好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意志力也相对薄弱,其体育社团多由教师创建或在教师的帮助下创建。

  我国的学校体育社团起步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大学生中最早出现以学生社团活动为标志的校园文化热,随后扩展至中学、小学。随着学校体育的发展,学校体育社团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规范,促进校园体育社团的发展。有的城市将体育社团建设工作列入教育局课外体育工作的重点之一,很多中小学校都把体育社团的改革作为体育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来抓,鼓励学生依据自身的兴趣自愿申报参加1-2个体育社团,以满足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个性化需求。

  第五条 用于开展课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以中国篮球协会为例,为了让更多孩子爱上篮球,以此夯实中国篮球塔基,在2017年制定的《小篮球规则》中,就对儿童青少年(12岁以下)小篮球的场地、设施、器材提出了具体标准。如场地的尺寸“在26米(长)×14米(宽)到12米(长)×7米(宽)的相同比例下变化”;罚球线米;没有三分投篮线和区域;球篮的高度距离地板规格11至12岁采用2.75米,9至10岁采用2.60米,7至8岁采用2.35米;9至12岁的孩子应使用5号球,6岁及以下的孩子应使用4号球。据此,用于开展课外篮球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中国篮球协会的相关规则。

  但在课外体育培训中,有的项目例如青少年体适能等并没有相对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因此也就没有应符合的“相关规则”。但开展课外体育培训主要是依托体育场馆,体育场馆的使用和对外运营前都要经过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但在正式对外运营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会存在一些“隐患”,如不及时排查整改就会导致严重后果。国家对体育场馆的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均有相应的标准。

  体育器材是指体育锻炼、体育培训、体育比赛所使用的各种器械、装备及用品的总称。体育器材与体育运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体育运动的普及和运动项目的多样化使体育器材的种类、规格等都得到发展。质量优良、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体育器材不但可以保证竞技比赛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精彩进行,而且还为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体育标准化工作也在同步推进,已正式颁布实施体育标准300余项,包括体育用品、场馆建设和服务、设施设备、体育信息等6类。这些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体育事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游泳、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为中国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013年5月1日公布),这类体育项目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

  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列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 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批准的,颁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这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条“课外体育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相对应。在室内场地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课外培训对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动落实。国旗代表着国家,国旗教育从青少年抓起,这对于培养青少年国家意识具有很好的积极引导作用。对青少年来说是随时随地的爱国主义教育,突出家国情怀教育,唤起青少年内心真挚朴素的爱国情感,体现出加强国旗宣传教育的鲜明导向。

  对人均培训面积也有要求。“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这条要求一是从安全角度和疫情基本防控措施的要求考虑,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二是从提高课外体育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考虑,学员密度大,势必影响培训效果和质量;三是为体育部门执法检查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课外体育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符合条件”是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课外体育培训服务要达到学校的要求,是有“门槛”的。例如体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即营业执照)、执教人员的证书(六种)、以往的业绩、培训课程的大纲教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上过政府的“失信名单”等。进校园的大门已经打开,要看体育培训机构是否做好了准备,能否抓住机遇。

  《规范》对室内体育场地空气提出了要求,“使用室内场地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室内场地空气质量的好坏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环境卫生学研究表明,空气质量下降将迫使吸入较多的有害物质,诱发或加重呼吸及心血管系统疾病,从而直接威胁到的健康。因此,课外体育培训不仅是运动技能的培训,还包括增强青少年体质。锻炼时所处的外界条件是运动促进健康的基本保证,室内场地的空气质量则对参加课外体育培训的青少年身体健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间接影响到培训的效果。室内场地的空气卫生质量主要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甲醛、苯、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空气细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此外,一些室内场地有许多设施,如地板、塑胶道、海绵垫、橡胶地板等,大多是塑料制品。在生产、现场安装和后期维护过程中,大量使用胶粘剂、清洁煤油等污染性和挥发性物质,在室内形成有害气体和不同程度的空气污染,社会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 政府部门相关也没有将其列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规范》将室内场地的空气质量列入要求,表明了政府对室内场地空气质量的重视,但在执行层面上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

  课程体系是将课程的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活动方式和课程进程等各个构成要素加以排列组合的总称。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培训质量的关键。对于社会体育培训机构而言,目前有五种情况:一是直接采用国外的课程体系;二是采用国内体育院校编写的课程体系;三是采用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编制的课程体系;四是自编的课程体系;五是根本就没有课程体系,全凭经验。《规范》对课程体系和内容提出了要求,社会体育培训机构首先要解决的是培训大纲和教材,这是开展体育培训的依据;其次是培训计划,这是体育培训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最后是教案,这是体育培训的设计和设想。

  《规范》指出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原则上”往往是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产物,增加了弹性的成分,一般指在规定的基础上留有回旋的余地。按照体育项目特点,有好多问题在原则的范畴内是不能“一刀切”的,因此《规范》用“原则上”一词来表述,就是考虑到了体育项目特点。比如校内的课外体育培训一般都是以班级或以学生兴趣爱好的群体为单位进行,这基本上就超出了”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的要求,但前面加上了“原则上”一词,就增加了弹性的成分,留有回旋的余地。

  《规范》指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应”字是应该、应当的意思,在这里有建议或理所当然的意味,但绝不是必须。“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和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所表达的是主观愿望、理想指向,这种指向是引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是对有理由有根据的行为规则的建议。比如社会培训机构的篮球培训,假如一个班学员是11人,按照要求“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这对社会体育培训机构而言就增加了一个执教人员费用成本,但《规范》中的“应”是原则性的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因此是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体育教练员指在运动训练中负责培养和训练运动员的专门人员。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思想、身体、技术等要全面负责,须具有专项运动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掌握先进的教学和训练方法。按照体育教练员所带运动员类别,一般分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业余训练教练员,综合考虑两类教练员实际,评价标准有所分别。本文所指的体育教练员是为青少年提供体育技能训练和业余训练的人员,传统意义上,体制内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

  2019年6月28日体育总局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初级教练员培训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满18周岁,均可报名参加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试。培训形式:采取网络课程学习、自学、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考核:3年内通过《教练员职业素养》《运动训练基础综合》《运动训练应用综合》3项考试和专项技能考核,可获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第十五条规定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2020年10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确保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21〕193号)报名方法:申请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报名的考试科目,统一通过“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中“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考试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考生可在线下载电子版准考证。

  综上所述,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已经迈出了关键一步,体育系统内外教练员职称申报渠道初步畅通。

  社会体育指导员分为职业与公益两类,职业资格认证相关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公益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国家人力社保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2020年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将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定义为:“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据《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共分为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其中,四级/中级工、/高级工和二级/技师三个等级在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中增加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定要求。

  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省(区、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非全国统考,各个考核项目考核时间根据培训情况具体安排,报名详情可咨询各省(区、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理论知识和技能考核均合格者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可在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网络管理平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公益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又分为技能传授型和组织管理型两小类,其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二级、一级和国家级。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由各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评定并颁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推动本项目普及发展、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公益性社会体育组织,依据职能开展专项培训,并面向社会统一推行专项等级称号授予(证书)。按规定所举办的部分非公益类培训应向社会公示其收取的相关费用。

  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的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各级别专项考核标准制定等;负责实施所属项目初、中、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教练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第八条: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两部分,专项技能培训内容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根据项目特点单独制定。

  体育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体育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体育的分为小学、初中和高中。

  体育没有专业要求,属于“样样通”型,取得体育后才有资格到学校任教。按照“双减”政策,在校任教的体育教师到校外兼职体育培训工作是受限制的,但考取了体育而未在学校任教的,则可以到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执教。

  体育职业技能等级是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之一,主要包括:职业知识、运动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能力培训证书,须经严格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能力测评。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的从业人员,可获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以评价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等级是根据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的宽窄、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难度的高低或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在各省区市设立了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体育局审核确立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级)培训试点单位。

  我国地域辽阔,各省级地区情况不同,特色不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规范》中所列出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的前五种证书无法做到全覆盖,“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就是尊重各省级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主决定相关证书的认可,但也只限于在本省内通用,具体以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指出: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

  “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以中国足协2019年2月26日《关于规范国际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通知》为例,根据通知内容,来中国执教的外籍教练员必须出示由本国国家协会开具的洲际足联(如亚足联、欧足联)等级证书及在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不能开具洲际足联等级证书及执教执照的教练员,应持有本国国家协会的教练员等级证书及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并提供本国国家协会开具的未能开具洲际足联证书的证明。中国足协还提醒各职业俱乐部、青训中心、青训机构、业余俱乐部等:第一,在聘用教练时要根据中国足协的要求严查资质;第二,中国足协、各地方协会在各个层面的比赛中也会严查带队教练员资质;第三,如果发现了有假证或资质不够的行为,对个人、所聘用单位会有处罚措施。

  我国从业人员背景审查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背景审查最终目的是达到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的了解,获得其更全面的信息,发现其过去是否有不良记录,也是对其诚实性的一次考察。通过背景审查可以减少录用从业人员的失误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降低欺诈和内部作案风险。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即法律风险、胜任力风险、职业操守风险、成本风险和品牌形象风险,如果没有必要的措施,这些风险将直接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承担。背景审查是一种能直接证明拟录用的从业人员情况的有效方法,可以证实其受教育的背景、学历真伪、职业生涯状况、有没有犯罪记录等。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填写“从业人员背景审查表”并告知对其进行背景审查。按《规范》的要求,“受到剥夺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即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掌握最新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执教水平的重要措施。2019年6月28日体育总局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可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第二十五条教练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内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的业务知识教研交流活动,外聘专家或高水平的教练员的业务培训,还包括文明教学、课堂常规、职业规范,道德修养,信息化知识、安全知识、紧急救护常识、应急演练、招生与沟通、团队与服务、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培训。

  第十六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十九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建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提到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还应包括培训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疫情防控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设施器材管理、投诉与处理管理、卫生管理、服务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对管理制度均有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制度的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才能构成“议事有规则、管理有办法、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督、职责有追究”的良好格局。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管理制度,它是良好秩序、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制度建设从理论上讲是一个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因此,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使用的一种鸦片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因此,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

  科学研究证明,使用兴奋剂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许多直接的危害。使用不同种类和不同剂量的禁用药物,对的损害程度也不相同,许多有害作用只是在数年之后才表现出来,如心力衰竭、激动狂躁,成年女性男性化,男子过早秃顶,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患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使用兴奋剂既违反体育法规,损害奥林匹克精神,又有悖于基本的体育道德,破坏运动竞赛的公平原则。国际奥委会严禁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赢反兴奋剂斗争攻坚战、维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罪名。

  课余训练是学校利用课余时间对有一定体育特长的学生进行体育训练,培养竞技能力,使他们的运动才能得以发展和提高的一个专门的教育过程,是实现学校体育目标和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普及与提高体育运动的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面向有一定体育特长的学生。

  课外体育活动是在体育课以外的时间里运用各种身体练习和多种组织形式,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课余文化生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为目的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体育活动,面向全体学生。

  体育教师具有室外工作的特点,工作十分辛苦,其基本工作量以体育教学为主,大中小学有所区别,以课时为单位和其他任课教师同等计算。但体育教师除了体育教学课外,还要承担组织早操、大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统计等任务,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这些都要计入体育教师的工作量,但计算方法有所区别,所乘系数不同。绩效工资以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

  《规范》提出“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体育教师劳动的尊重,是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具体体现,是合理解决体育教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稳定队伍、促进工作的激励。

  第二十一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二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据此,作为课外体育培训行业和业务主管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课外体育培训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规范》提出的安全要求,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国家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对安全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

  2014年9月24日,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分别为“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简称“双随机、一公开”。

  2018年8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罗列了服务业、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等纾困扶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表述:要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要做到“四个精准”和“三个不得”,其中提到“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或者延长关停时间;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防疫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体育产业的分类,体育培训属于体育服务业。因此,此次政策的着力点是针对服务业行业面临的特殊困难,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呼吁和关切,就是要切实缓解服务业市场主体的成本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一是对从事体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预留出整改时间,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照自检自查,并积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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