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运动生活  篮球新闻

【2022-96】“今日说法·民之法典”系列报道之六篮球比赛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担

  2021年3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所属的两支业余球队在篮球场内进行篮球友谊赛。在篮球竞技过程中,双方因争球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补偿事宜经调解未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及后期费用等共计270724元。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此案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中“自甘风险”情形,杨某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于2022年2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者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的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2)受害人对该风险明知,且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的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3)受害人参加此种活动所遭受的损失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即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所参与活动的其他参与者的活动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组织者及活动的其他参与者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这表明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篮球运动作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时常伴随着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刘某和杨某作为成年人和具有一定经验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在知晓篮球运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自愿参加比赛,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扭伤、拉伤以及常见的篮球运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二人参加篮球比赛意味着双方均接受该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项运动潜在的伤害风险。虽刘某的损害后果是由杨某在打篮球时造成的,但杨某的行为属于篮球运动的正常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且杨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刘某的故意,亦无证据证明杨某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本案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情形,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刘某自行承担,故原告刘某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即本案被告杨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需要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而我们作为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与特点,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活动;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造成损害,若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2022-96】“今日说法·民之法典”系列报道之六篮球比赛中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担?》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