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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规则》正式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25日在网站上发布《体育仲裁规则》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这两项规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曾在网站上发文,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正式发布的版本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些改动。例如,《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章有关“临时措施”的内容就没有出现在正式版本的正文中。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国家体育总局此次公布的两份文件,就是为贯彻落实《体育法》相关要求而制定的。

  根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包括:制定、修改章程;聘任、解聘仲裁员;根据《体育仲裁规则》仲裁体育纠纷等。

  《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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