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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要遭FIFA全球禁赛?“布鲁诺案”的三个

  在各种社媒的热搜/线日)被视为“中国足球是否被国际足联全球禁赛”的最后期限,原因是“拖欠前中国女足主教练布鲁诺比尼的薪水”。

  懒熊体育搜集了关于“布鲁诺案”的公开信息和文件,并与多领域专业人士交流后,希望从案件事实、案情进展、各方诉求等角度,还原此案背后的逻辑与。

  在中国职业足球联赛金元泡沫破裂后,多家俱乐部曾经或正在陷入和外援的薪水纠纷中,也有俱乐部因此遭到FIFA的国际转会禁令处罚,原因都是“欠薪”。

  但在“布鲁诺案”中,这是第一件需要明确的事:中国足协和前中国女足主教练布鲁诺比尼之间的纠纷点不是“拖欠薪水”,而是双方对解约方式及解约后的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

  这一点可以从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公布的事实经过(Facts of the Case)中得到印证:2018年4月26日,布鲁诺向国际足联提起对中国足协的诉讼,理由是“无正当理由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without just cause)。

  2015年9月18日,布鲁诺正式出任中国女足主教练。根据包括中国新闻网、《北京晨报》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双方签订了一份1+3合同。短期内最核心的任务就是带领中国女足出战2016年3月进行的里约奥运会亚洲区预选赛最后阶段比赛。

  2016年,中国女足从残酷的“6进2”奥预赛中突围,并在里约奥运会中进入8强。奥运会结束后,中国足协与布鲁诺续约。关于续约的年限,不同媒体的报道中有3年和4年两种的说法。如果是3年,则可以视为以2019年法国女足世界杯为主要目标;如果是4年,则是将2020东京奥运会视为完整周期。

  续约完成后,2017年3月,由于中国女足在阿尔加夫杯上表现不佳(1平3负,在12支参赛球队中位列第10),布鲁诺遭遇信任危机。当年6月,据乐视体育报道,现任女足国家队主帅水庆霞曾“受足协之邀”现场观摩和考察球队。

  2017年11月,中国足协宣布原江苏女足主教练西格约埃尔松成为女足国家队新任教练。同时,中国足协对外宣称布鲁诺的身份由主教练变为“顾问”,但懒熊体育没有找到布鲁诺对这个身份转换的正式回应和认可,也没有证据显示他和中国足协就“顾问”的身份签订了新合同。

  2018年3月,布鲁诺以工作签证到期为由离开中国。4月,他向国际足联正式起诉中国足协无正当理由违约。

  这里实际有两个论证点:第一是“6月13日”的时间点,第二是所谓“全球禁赛”的处罚。我们分开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布鲁诺一共向国际足联提交了2次针对中国足协的申诉,牵涉到4个不同的国际组织或旗下部门:

  第一次是前述2018年4月提起的“无正当理由违约”,这个案件最初由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FIFA Players Status Committee)受理,核心诉求是“赔款”;

  “赔款案”分别经历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的3次裁判,其中后两次为中国足协提出的上诉。判决结果均为:支持布鲁诺的主张,其索赔“被部分接受”,判决中国足协支付违约金110.625万美元(这个数字在3次判决中并没有改变)。同时,作为败诉方的中国足协还需承担2次上诉过程中产生的相应诉讼费。

  第二次则是2022年3月,即“赔款案”中SFT判决结束后的两个月。布鲁诺以拖欠索赔人款项未付清为由再次提出申诉。此案由FIFA纪律委员会(FIFA Disciplinary Committee)受理,核心诉求是要求“执行赔款”,并对中国足协进行纪律处罚和制裁。

  目前在网络上流传甚广的“全球禁赛”文件截图,多出于2022年5月25日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下发给中国足协的通知。

  在那份文件中,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警告中国足协需在60日之内执行赔款判罚,否则将“重新提交纪律委员会以施加更严厉的处罚”,“制裁可能会导致被国际足联的比赛除名”(These sanctions may lead, inter alia, to an expulsion from FIFA competitions)。

  按照此公开文件推算,中国足协的应付赔偿款截止日并非网传的“6月13日”。而“全球禁赛”在原文中也是以“可能”的字样呈现。

  懒熊体育没有从其他公开资料中找到认为可以推算到6月13日的信息,中国足协亦没有就此事给予回应。

  因此,综合“赔款案”和“制裁案”的几次判罚和通知,懒熊体育认为:目前FIFA和CAS对布鲁诺要求赔偿违约金的主张是支持的;但对于“6月13日全球禁赛”的传闻,目前没有公开信息证明处罚方式和时间,截止发稿,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官网也没有看到就此事的进一步通知。

  从以上信息可看出,就合同赔款问题,中国足协曾两次就判罚提出上诉,分别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

  通过这份信函,可以看出,中国足协上诉的核心原因和论据是对管辖权的争夺。中国足协表示,其在与布鲁诺签订的教练服务合同中,“清楚地反应了双方将任何产生的争议提交给中国法院的共识”——即中国法院拥有对此案的管辖权,FIFA和CAS作为国际体育组织,并不享有管辖权。

  中国足协亦指出了CAS独任仲裁员(The Sole Arbitrator)Frans de Weger有违FIFA道德准则的利益冲突 。根据中国足协提交的相关时间线显示,该独任仲裁员在审理该案时,(至少)处于被正式任命为被告方FIFA 争议解决庭(DRC)负责人的过程中,中方认为以上事实“产生了令人担忧的利益冲突”。

  中国足协在信函里同时表示,如果在本案中机械地宣布制裁,而不考虑上述利益冲突,将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瑞士联邦法院有权撤销CAS裁决的情形相当有限,其中就包括在仲裁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有严重瑕疵,或是违反仲裁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等情形。FIFA及CAS对该案实体法律问题缺乏管辖权应该是中国足协以及代理团队坚持申诉的原因。

  懒熊体育也就此案咨询了一位体育产业的资深律师,该律师认为,相关纠纷的管辖权虽然可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但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向国际体育冲裁法庭裁决。这位律师认为:“有特殊情况就可能绕开管辖权,比如认为中国法院审理中国足协可能存在不公平,就可以向国际组织提出仲裁。”

  由此可以推断,在涉及违约赔款问题上,FIFA、CAS和SFT三家共同做出的判罚在现有规则下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应;而中国足协下一步如果真的向欧洲法院提交上诉,更可以看作是对现有国际组织规则和话语权提出的挑战和争夺,以及对未来类似案件中涉及管辖权争议的线.竞技管理的专业能力

  最后回到足球本身,“布鲁诺案”其实也应该引发中国足球对于竞技管理专业层面的思考。要明确这样一条“行规”:在国际职业足球的惯例中,作为雇员的主教练的权益往往远大于雇主的足协(或俱乐部)。换句话说,就是当出现提前解约的情况时,按照行业中的约定俗成,主教练通常依然能得到合同期内未执行的所有薪水作为补偿金。

  这样的约定俗成未必绝对公平,不过从竞技管理的角度来说,这套规则其实要求雇主在管理、谈判、决策能力上拥有较高的水准。

  以国家队为例:最重要的两项赛事世界杯和奥运会往往以4年为周期,那么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周期里,就需要持续确定教练员有饥饿感和工作动力。比如在合同中对不同阶段加入阶段性考核目标,这样既能起到约束作用,又能保障雇佣方的权益和话语权。

  中国足协在里约奥运会结束后,选择续约布鲁诺作为新一奥运(或世界杯)周期的掌舵手,并给予4年合同,但又因为半年后热身赛性质的阿尔加夫杯战绩不佳,就快速决定换帅,实在难言专业。

  布鲁诺离任的2017年,正值中国金元足球的顶峰。不止男足,权健、苏宁、华夏、北控等企业也纷纷投重金于女足职业联赛。在选择多、预算足的年代,频繁换帅并不是中国足球独有的特色(阿布刚入主切尔西时也很喜欢炒教练),但怎样选择和识别合适的教练,以及制定恰当的合同上,都需要对专业技能的尊重。

  可以预见的是,一方面,中国足协还将继续就“布鲁诺案”的管辖权及相关问题提出上诉。这既是出于法律层面对相关利益的争取,也是对国际足球现有话语体系和生态的一次挑战。但另一方面,恐怕中国足协也需要考虑,在现有规则没有更改之前,如何更好地处理类似事件,毕竟此类案件产生的公众影响力,也可能影响到将来有意到中国执教的外国教练们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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