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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早新闻: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失败案例 (2014年-2019年)

  在CAS程序中,孙杨对国际反兴奋剂组织(WADA)任命的仲裁员Michael J. Beloff M.A. QC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异议委员会(ICAS Challenge Commission)提起过回避请求但被驳回,之后孙杨针对该驳回向瑞士最高院提出过撤裁申请。

  本案后来僵持不下,期间Michael J. Beloff M.A. QC自行辞职,因此该撤裁案件不了了之。

  WADA方面的代理人Richard Young于2019年2月从国际泳联纪律委员会离职专门办理孙杨案,而孙杨向CAS仲裁庭主张该人与各方有利益冲突却在该案中直接担任WADA的代理人这点不当,其应该回避。此外,Richard Young提交的WADA上诉性仲裁申请书(appeal brief)的时间晚于CAS规定的期限,因此CAS对本案的仲裁庭缺乏属时管辖权(ratione temporis),应当驳回WADA的申请。不仅如此,孙杨对重新补任为边裁的Romano Subiotto QC不服,又向异议委员会申请他回避,但被驳回。

  CAS仲裁庭审理完孙杨的这些主张后认定其有管辖权,而Richard Young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不影响WADA提出的上诉的可受理性和CAS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驳回了孙杨这方面的主张。

  针对此,孙杨以仲裁庭组建不当和仲裁庭无管辖权、WADA的律师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控方WADA超期提交仲裁申请文书为由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并请求宣告CAS仲裁庭无管辖权。

  瑞士最高院暂时驳回孙杨的申请,并认定孙杨主张的问题属于主张的可采性问题并非管辖权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并应在最终裁决作出以后再进行撤裁申请。瑞士最高院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可受理性问题(recevabilité/admissibility)和管辖权问题(la compétence/jurisdiction)之间的区分。一方律师利益冲突、当事人延期提交书状等不导致仲裁庭丧失管辖权,而是该案中仲裁庭需要具体分析当事人(如WADA)提出主张的可受理性。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如孙杨)不服,则应在最终裁决作出以后再申请撤裁。

  这是孙杨针对仲裁庭的认为WADA的上诉状未逾期提交因而有可受理性的决定而提起的撤裁申请。瑞士最高院暂时驳回孙杨的申请,并认定仲裁庭和异议委员会的决定因为其不属于管辖权决定,只是关于主张的可受理性的决定,而可受理性和管辖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些决定未对孙杨的主张作出有终局性的处分,而只是关于WADA上诉状是是否逾期这个程序问题的先期决定,不属于关于管辖权方面的处分性裁决,因此无法撤销。

  在仲裁庭组建不当这方面,法院认为鉴于Michael J. Beloff M.A.QC已经辞职,而该辞职并不能被视为对于仲裁庭的不公正或者缺乏独立性的承认,所以这个问题丧失了实际意义,孙杨对这个问题并无应受保护的法益来依此主张撤裁。而在Michael J. Beloff M.A. QC辞职后,新组建的的CAS仲裁庭并未对已经发生的程序性行为有异议,因此被视为对先前该人在职时的仲裁庭行为的确认,因此整个仲裁庭的行为成为了一个持续性的行为,而孙杨此时缺乏当下的应受保护的法益来依此主张撤裁。

  在CAS程序中,申请人请求适用三人仲裁庭,同时保留在被上诉人不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适用独任仲裁员的权利。被申请人的确未支付预付款,而申请人请求适用独任仲裁员,但被申请人中的一人则请求三人仲裁庭。CAS上诉仲裁部主任决定依照CAS规则适用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中的一人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

  瑞士最高院认为,如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或国际商会(ICC)之类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回避或任命的决定不是具有司法审查性的裁决。法院认为,对于CAS上诉仲裁部主任的决定,只有在之后的后对仲裁员的裁决提出撤裁时才能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因此,原则上对仲裁机构任命仲裁员的决定不存在直接的法律救济,而只能在对正式裁决提出撤裁时该决定才受司法审查。

  仲裁庭考虑到如果禁赛溯及既往,包括取消该运动员在裁决作出之前听证会开始之后的某些成绩和奖项,则会造成较大损害,因此决定将裁决作出之后的禁赛期适当延长而不是溯及既往。

  运动员申请撤裁,主张其听证权受到损害,理由是仲裁庭考虑了听证会之后的事件,而未给予当事方任何对基础事实进行申辩的机会。

  瑞士最高院重申,在仲裁庭若不考虑与裁决有关的论点则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听证权。但当事人申请撤裁时必须证明其被阻止就与诉讼结果相关的问题提出主张。法院认为,在不知道仲裁庭的这种损害权利是否会影响结果的情况下,该裁决将不予撤销。

  在本案中仲裁庭的裁决作出是依裁量性的,而且这些因素是被运动员忽视的。因此,法院的结论是,运动员并不能证明侵犯其听证权可能会影响仲裁结果。

  因此,瑞士最高院承认仲裁庭侵犯了当事人的听证权,但仍拒绝撤销CAS裁决,理由是并没有证据表明仲裁庭侵犯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影响了仲裁案的结果。

  CAS仲裁庭对一名足球运动员处以14个月禁赛,且认为其不能应用比例性原则来缩短禁赛期,理由是这种禁赛期处罚是《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及其规定的强制处罚。

  运动员对该裁决提出撤裁。理由是仲裁庭没有考虑到他的一些事实和法律论点,并且仲裁庭没有给当事方机会以针对仲裁庭在比例性方面的说理发表意见。此外禁赛期过长,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和行使其职业的权利,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

  瑞士最高院认为不存在侵犯听证权的情况,并重申在处理对运动员的纪律处分时,法院只有在结果导致明显不公正结果或令人震惊的不公平情形时,才可以对处分进行审查。法院裁定,14个月的禁赛期期限并不违反实体公共秩序。该运动员最近与一家新俱乐部签订3年合同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

  有关部门针对俄罗斯有提起过针对其在索契奥运会期间存在由国家赞助的兴奋剂计划的指控,国际奥委会纪律委员会调查后处分了多名俄罗斯运动员,其中包括Alexander Legkov。运动员针对处分向CAS提出上诉(CAS 2017/A/5379)。

  CAS裁决撤销了国际奥委会纪律委员会的裁决,理由是案件定案的证据不清,CAS仲裁庭强调其裁决不涉及是否存在俄罗斯的国家资助计划,而仅限于运动员是否违反WADA规则的有关条款。

  国际奥委会是CAS的创设机关,而本案是国际奥委会首次针对CAS裁决申请撤裁,理由包括违反听证权。

  瑞士最高院认为听证权主要涉及事实认定,而仲裁庭方面为“法官知法”,所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各方援引的规则以外的其他规则进行裁决。国际奥委会的主要主张是,仲裁庭无视其主要论点,在是否存在兴奋剂和掩盖计划方面得出结论,且就运动员的一般性牵涉作出结论。瑞士最高院认为该撤裁申请仅是试图推翻仲裁庭对证据的评估。

  瑞士最高院指出,只有当仲裁庭将其推理基于当事各方可能无法预期的规则时,才满足仲裁庭突袭当事人这一例外情况(effet de Surprise)。此外,在一个普遍关注的大案中,仲裁庭由经验丰富的仲裁专家组成,不可能存在突袭的情况。

  瑞士最高院还认定,仲裁庭的替代性说理与4A_730/2012中所述的仲裁庭裁决的一些套话(clause de style)不同。

  国际足联(FIFA)诉其前秘书长Valcke违反职业道德,FIFA调查机构拒绝给予Valcke相应文件的访问权,并指出可以在稍后阶段查阅文件的相关内容,又要求Valcke提供相关人员的所有信函。FIFA道德委员会审裁处最终禁止其在12年内从事任何与足球相关的国际活动,处以100,000法郎的罚款。

  FIFA上诉委员会部分确认了审裁处的决定将期间从12年减少到10年。Valcke向CAS上诉,仲裁庭驳回了Valcke对上诉委员的上诉。

  瑞士最高院认为,撤裁申请人主张CAS仲裁庭并未对仲裁程序的(国际或国内)性质做出裁决,但是最高院并不支持这一主张,认为这并非仲裁庭的责任义务,这点与瑞士的州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同。

  另外,撤裁申请人还主张仲裁违反了《欧洲公约》第6条第1款(属于程序性公共秩序范围),因为在刑事诉讼尚待审理期间,在协会的纪律处分程序中没有关于刑事定罪范围和赔偿问题,最高院认为CAS仲裁庭尚未确定这些调查的范围,这构成了对瑞士最高院的拘束,并使提起争议解决程序不予受理。

  最后,撤裁申请人提出裁决超出必要限度而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的主张,最高院予以驳回。仲裁并未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仲裁庭的裁决在限度之内,撤裁申请人被禁止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进行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为期10年,并处10万法郎的罚款,这不与重大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严厉制裁体育协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严重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无视基本的和广泛认可的价值。

  该案类似Lazutina案(ATF 129 III 445),与FIFA就某俱乐部违反FIFA的《球员资格与转会规则》(RSTP)中的第三方所有权(TPO)规则对其施加的处分有关,该处分旨在禁止第三方取球员的经济权利。Football Club Seraing俱乐部与投资公司W 签署TPO合同。FIFA纪律委员会,以及FIFA上诉委员会对其处以4年转会禁令,以及15万瑞郎的罚款。该案随后在CAS上诉,仲裁庭部分维持原判。俱乐部申请撤裁,并主张CAS不是真正的仲裁庭,因此仲裁庭的不当组成;仲裁庭主席侵犯了其听证权;且还违反了公共秩序,理由是其维持了FIFA全面禁止TPO的禁令,因而罪责刑明显超出比例。

  瑞士最高院主要审查CAS作为仲裁机构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其相对于FIFA的独立性。Lazutina案则是仅审查了CAS相对于国际奥委会的独立性。

  在本案中,CAS提供了有关其内部治理和财务结构的信息,如FIFA每年为CAS提供的间接费约为150万瑞郎,而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提供750万瑞郎,而其年度总预算为1600万瑞郎。法院重复了其在Lazutina案中的观点。在该案中法院认定CAS完全独立于国际奥委会以及其他其提供服务的各方,CAS裁决可被视为“真正的”裁决,类比于国家法院的判决。

  本案中法院它还提到了德国最高院针对Pechstein的判决,该判决确认了CAS是一个真正的、独立且公正的仲裁庭。法院还驳回了俱乐部的其他请求,并认为在本案中仲裁庭主席曾禁止俱乐部批评作为一个组织的FIFA的这种做法只是依照CAS 规则第R44.2和R57.3条行事。

  此外,只有严重且公然的违规才可能构成违反公共秩序,而FIFA虽然通过禁止TPO限制了俱乐部对某些类型的投资的经济自由,但并未扼杀该自由。俱乐部只要不将球员的经济权利出让给第三方投资者就可以继续进行投资。然而,针对本案的在比利时的另案诉讼中,比利时布鲁塞尔上诉法院的中间裁定认为FIFA条例仲裁条款的范围过于广泛,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瑞士最高院则认为,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欧盟国家法院的判决和它没关系。

  该案涉及俱乐部X .和球员A之间的无正当理由而终止雇佣合同争议。CAS裁决球员胜诉并获赔,也部分确认了先前的FIFA 争议解决庭的决定。俱乐部申请撤裁,理由是其出示了支票证明其已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支付税款,而仲裁庭拒绝增加35000美元的未偿债务,且没有对这些证据内容进行质疑。

  瑞士最高院驳回了该请求。首先,与证据评估有关的问题无法被法院审查,并且超出了听证权的范围。其次,讨论与这些付款有关的主要事项的目的只是确定上诉人是否有权出于所得税目的而从被告的工资中扣除某些款项。因此,本问题与支票之间没有联系。

  俱乐部主张,仲裁庭未考虑其主张的2012年塞德港体育场的不可抗力论点,这违反了实质性公共秩序。瑞士最高院并不否认本事件的严重性,但驳回其请求,理由是CAS仲裁庭认定该事件与俱乐部未支付球员薪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法院无权对此进行审查。因此,即使不可抗力原则在理论上属于公共秩序的范围,主张存在不可抗力的一方的当事人也需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并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案件争议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俱乐部还主张仲裁庭误解合同条款,因此违反合同忠实性。而瑞士最高院重申认为误解不在忠实性原则的撤裁审查范围内,该审查的范围极其狭窄。

  一家喀麦隆足球俱乐部请求FIFA推迟在其国家足协内的小组B第三轮所有资格赛的比赛,直到比赛合法性恢复,理由是足协没有得到其主席的有效代表,而这影响了喀麦隆国家队的选择。FIFA秘书长以及随后的CAS上诉都因该申请缺乏属事管辖权而驳回了该请求。俱乐部申请撤裁。

  瑞士最高院认为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于上诉的可受理性而言十分重要。此外,在实践上而言,不仅在提出上诉时,而且在该决定作出时,这种利益都必须存在。

  瑞士最高院还强调,提出上诉时需要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点有例外,即由于上诉的性质使其无法在失去相关性之前得到裁定以及原则上对于处理争议有足够重要的公共利益。本案中没有满足这些条件。

  本案中,所谓的利益基于以下假设——由于喀麦隆足联没有有效选举,因此喀麦隆国家队不是喀麦隆足联的有效代表。法院认为这显然不足以确立法益。俱乐部也未证明足联的任命与国家队的“代表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在分析了FIFA世界杯计划,特别是比赛组织的复杂性之后,认为即使假设俱乐部在提出上诉时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也不再存在。在与已经发生的比赛有关的案件中,基本不可能证明目前撤裁申请人存在法益以进行撤裁。

  两个体育协会都希望成为国际摩托车联合会的代表科威特的唯一合员。多次申请未果后,被国际摩托车联合会拒绝成为会员的KMSC向CAS申请。CAS仲裁庭受理了其管辖权,认为国际摩托车联合会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这点构成了“形式上的拒绝司法”,并将本案发回国际摩托车联合会审理,令其及时作出裁决。

  瑞士最高院对该仲裁条款适用了法定解释原则,认定其有效,且广泛且明确地排除了向国家法院起诉的权利,该条款还在属人管辖权方面将非会员纳入在内。这种解释有利于法律的明确性,使所有利益相关方在上诉中都具有平等地位,也避免若其中一方在CAS仲裁而另一方(非会员)向国家法院起诉可能造成的裁决和判决的冲突。

  瑞士最高院还确认了仲裁庭的认定,即国际摩托车联合会在合理的时间段无法做出决定这构成“拒绝司法”,而这种情形也构成可以被上诉的裁决。此外,拒绝司法这本身也存在于仲裁中,并不是公法的专属概念,因此也可以在体育协会及其会员的私法关系中进行援引。

  瑞士最高院进一步区分了拒绝司法的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当事人无法就其实体权利获得裁决,第二方面涉及对案件审理的不合理迟延。

  运动员涉嫌使用违禁物质或方法,被禁赛4年。2016年6月30日,运动员所属联合会的医疗和反兴奋剂官员致信将此决定通知到该运动员。该运动员向其运动联合会、国际田联、WADA和CAS发送了两封电子邮件以提出异议(分别于2016年8月和2017年1月)。

  最终,运动员于2017年3月21日向CAS提出上诉声明(statement of appeal),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随后CAS开始了仲裁程序。所有其他涉案当事人都请求CAS终止该程序,理由是上诉已显然逾期。随后CAS上诉部主任下达终止令,裁定该上诉不具备可受理性,指出根据《国际田联规则》第42.15条,CAS上诉截止日期为收到决定之日起45天。在本案中,上诉的期间自2016年7月1日开始生效,而运动员提交上诉时已逾期7个月,因此不具有可受理性。运动员随后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和法律援助。

  法院认为终止令在嗣后无法被修改的范围内构成撤裁程序中的裁决,而即便终止令的起草人不是仲裁庭,而是仲裁庭庭长甚至是仲裁机构的秘书长也没有关系。

  此外,一个人即便是诚信地逾期提起上诉,其诚信也不足以弥补对上诉期限的不敬,其理由是上诉期限对于树立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保护当事方的平等而言非常重要。

  最后,法院认为只要满足条件(包括上诉有成功机会),则在针对国际仲裁撤裁的程序中的确有可能获得法律援助。

  该案涉及前FIFA、前欧洲足联主席Michel Platini的在FIFA内部和CAS纪律处分仲裁。

  FIFA国际道德委员会的审裁处在经过初步调查后,将Michel Platini之前与FIFA前主席Joseph Blatter之间有所谓的“口头合同”的200万瑞郎薪水“补贴”认定为“不当支付”,依照审理时有效的2012版《FIFA道德守则》(对Michel Platini的处分是他被禁止参加国际的和国内的任何与足球相关的职业活动,期间为8年,罚金为8万瑞郎。之后,FIFA上诉委员会维持了该处分,但将限制期间缩短为6年。

  Michel Platini不服,并针对该决定于2015年向CAS提出上诉。他主张在相关行为发生之时,作为处分依据的2012版《守则》尚不具有可适用性,因此本案属于溯及既往;而且对他的处分似乎过于苛刻,处罚过重违反比例性。

  CAS仲裁庭拒绝采纳他的意见,认为即便之前的FIFA程序有瑕疵但是CAS仲裁程序没问题,最终出于其年事已高且配合度较好,将限制期间从6年缩短为4年,罚金从8万瑞郎减少至6万瑞郎。4年限制期间并不违反比例性,理由是其处罚性与其目的相称——一方面防止其继续违规,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不当行为的处分,以维持足球运动和FIFA的声誉。

  瑞士最高院认为,限制期间的4年期间,以及国际的和国内的任何“所有与足球有关的职业活动”的限制的范围都并不过分,而且“所有与足球有关的职业活动”本身虽然可能缺乏明确性和特定性,但这并不足以导致撤裁,因此该裁决并未明显违法。而只有FIFA对Michel Platini的处分的依据是《FIFA道德守则》未禁止的行为时,才可援引该处分违规而达到成功撤裁的目的。

  此外,瑞士最高院结合其判例法分析,认为Michel Platini进行不当行为时的2009版《守则》与FIFA审裁处审理时有效的2012版《守则》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审裁处即便适用2009版也不会做出不同的决定。

  Matuzalem案(ATF 138 III 322)是当事人成功援引公共秩序对CAS裁决撤裁的案件,而瑞士最该院进一步将本案与该案进行了区分。指出在Matuzalem案中,该案的足球运动员若未能在短时间内支付超过1100万欧元的赔偿金,则可能会无限期禁赛,因此FIFA确保球员遵守义务的一般目标与这种开放性、大范围、且无限制的禁赛对运动员的个利造成的严重影响之间严重不相称,侵犯该运动员的从业自由,违反公共秩序。而在本案中,鉴于申请人Michel Platini 61岁的年龄(2015年),限制期间的4年期间,以及“所有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限制的范围都并不过分。

  阿根廷球员Z和意大利俱乐部X签订了为期5年的雇佣合同,但之后因故提前终止合同,此后不久又与阿根廷足球俱乐部Y签订了另一份雇佣合同。

  FIFA争议解决庭裁定球员及其Y俱乐部因无故提前终止雇佣合同应承担对X意大利俱乐部的连带赔偿责任。Z和Y俱乐部不服,向CAS提起上诉,CAS仲裁庭部分支持其请求,并撤销了Z对X俱乐部的所有金钱义务。X 的撤裁理由为仲裁庭对其法律突袭侵犯其听证权。

  本案中CAS仲裁庭采用了《FIFA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中关于球员无故终止雇佣合同的标准,认为,在考虑到另一个俱乐部针对球员的临时而给予X俱乐部赔偿后,X俱乐部没有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X俱乐部主张仲裁庭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其进行突袭。

  瑞士最高院重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法官知法”,无需就适用的具体规则具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瑞士最高院驳回了X俱乐部的主张,理由是球员Z在CAS仲裁中就提出过这点,X俱乐部当时就有机会反驳该论点,CAS仲裁庭不对X俱乐部的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瑞士最高院严格区分了仲裁庭适用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不可预测的”还是“荒谬的”。即使CAS仲裁庭的说理是“荒谬”,这也不能作为撤裁事由,理由是仲裁庭武断仲裁并不是一种撤裁理由。

  本案涉案的几份雇用合同大都规定由CAS管辖,球员最终因俱乐部拖欠薪金而终止合同。FIFA争议解决庭认为其有管辖权,支持了球员的请求。

  在随后的CAS上诉中,俱乐部主张FIFA争议解决庭无管辖权,申请撤销FIFA的决定,或将本案发回FIFA重审。CAS仲裁庭临时裁决,部分受理上诉,认定FIFA争议解决庭对本案有管辖,撤销了其决定并将此案发回FIFA。

  瑞士最高院强调了第二轮请求的局限性,在第二轮请求中,法院只能对答复中的陈述进行评论。俱乐部撤裁请求仅与FIFA争议解决庭的管辖权有关,而与CAS的管辖权无关。俱乐部主张,CAS应该不将本案作为上诉案件处理,而是将其作为一审案件处理。瑞士最高院确认了CAS仲裁庭认定适用《FIFA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理由是该球员曾为该俱乐部担任职业球员,并要求支付未付的薪金和损害赔偿。此外,根据该规则,FIFA争议解决庭的决定可上诉至CAS。有鉴于此,瑞士最高院驳回了俱乐部主张的其协议排除FIFA争议解决庭管辖权的主张,且重申FIFA争议解决庭不是拥有真正管辖权的“仲裁庭”,而只是内部决策机构,其决策体现其机构的意志。

  因此,正确的解释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只是排除CAS以外的其他仲裁庭的管辖权,而不排除FIFA争议解决庭这样的体育协会内部程序。

  球员X出于与俱乐部B和C的关系,无故中止其与俱乐部A之间的雇佣合同。FIFA争议解决分庭裁决认定,依照《FIFA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RSTP)第17(1)条,球员和俱乐部C对于俱乐部承担巨额连带责任,作为无故终止合同的赔偿。球员向CAS提起上诉,CAS仲裁庭不予受理,并确认了FIFA争议解决分庭先前的决定。

  球员之后申请撤裁,主张CAS仲裁庭违反了当事人平等原则和公共秩序,理由是尽管球员撤回了针对FIFA的上诉并基于FIFA的异议宣布上诉不具有可受理性,但FIFA仍然成为CAS仲裁中的当事方,以介入程序并支持其老东家俱乐部A,球员主张这违反了当事人平等原则。

  瑞士最高院认为,球员已将FIFA列为被申请人之一,并且仅在FIFA援引球员上诉迟延的问题时才间接对FIFA提出适格性异议。此外,球员还签署了程序令,指出撤回针对FIFA的上诉,同时指出FIFA尚未在此请求中表明立场。因此,瑞士最高院认定球员的消极态度是默示接受FIFA参与CAS诉讼。

  此外,球员还主张由于仅通过传真提交上诉声明在形式上有瑕疵导致过度的形式主义,让其未能满足CAS规则要求,违反公共秩序。瑞士最高院驳回了其请求,强调其关于程序规则在程序中保证当事人平等待遇和法律确定性原则的重要性。球员还主张存在违反公共秩序,因为CAS接受了其原始定金并确认受到了其上诉状,误导其以为上诉具有可受理性。同样,该论点被驳回。

  最后,球员申请了法律援助。虽然原则上在撤销程序中可提供法律援助,但瑞士最高院驳回了球员的要求,理由是虽然他缺乏经济能力,但“上诉有成功机会”这点显然并未得到满足。

  Alexei Lovchev是俄罗斯的国际级举重运动员,参加2015年世界举重锦标赛夺得金牌,并创造了两项世界纪录。其后他药检显示呈阳性,不过浓度极低。

  国际举联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之后,决定取消他的2015年世界举重锦标赛资格和成绩,并处以4年禁赛。运动员将此决定上诉至CAS,CAS裁决维持了国际举联的决定。后来他申请撤裁。 运动员主张,CAS仲裁庭使用错误浓度,侵犯其听证权、。瑞士最高院驳回了该论点认为仅存在明显错误或内部互相矛盾的认定本身不足以撤裁。

  此外,运动员主张CAS拒绝接受其提出的违禁物质的检测限制和测量不确定性专家报告。但是,CAS文件中表明运动员仅要求对方提供这二者的参数和标准,而没有要求提供这二者的专家报告。运动员还申请将B样本送交WADA认可的实验室,使用替代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瑞士最高院驳回该请求,认为这具有上诉性质,属于对原案的不具有可受理性的批评。对此,运动员认为瑞士最高院因此将其对CAS仲裁庭应遵循IWF反兴奋剂规则中规定的程序这点的控制变得较为有限,属于失责。运动员进一步主张CAS没有披露B实验室进行的第三次分析,但是未能充分证实为什么这违反平等待遇原则。

  最后,运动员基于4年禁赛,而主张CAS仲裁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且构成违反公共秩序。法院驳回该主张的理由是运动员未能证明仲裁庭对证据的不同评估如何违反了公共秩序。

  瑞士最高院在本案中重申,单纯因为仲裁庭有错误的规则解释,即裁决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矛盾的认定并不能证明其侵犯当事人的听证权。当事人需要证明,由于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失查,因此剥夺了其提供证据和证明其对程序问题的立场的机会。

  此外,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出明确而正式的专家报告方面的请求,才能在之后以在这方面仲裁庭侵犯其听证权为由提出撤裁。

  球员X的独家经纪人B与人脉广大的再代理Z签署协议,之后三方同俱乐部签订合同,B和Z将提取10%球员收入作为佣金。球员X与Z又签订了佣金合同,但Z在收到俱乐部代球员X支付的第一步费用后,再未收到剩余款项。

  CAS受理该争议,在听证会结束时,各方明确确认,在仲裁案件的整个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已得到充分尊重。CAS仲裁庭认定X与Z的雇佣关系和佣金合同有效。

  CAS仲裁庭未损害撤裁申请人平等听证权。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是侵犯平等听证权或另一程序缺陷的受害者,则必须从一开始就在仲裁程序中援引该权利。撤裁申请人没有证明仲裁员没有审查他为支持其结论而定期提出的某些事实、证据或法律要素。撤裁申请人决定不参加听证会是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且他已通过书面委托书同意了独家经纪人参加听证会。

  仲裁未违反程序性和实体性公共秩序。所有针对程序性公共秩序的主张必须及时充分地提出。仲裁未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对于俱乐部是否可以代球员支付佣金的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属于实体性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撤裁申请人仅主张仲裁庭忽略了FIFA规则,对其施加过重的处罚,并不构成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

  足球俱乐部X向球员的中介人A支付赔偿金。根据合同,中介机构承诺确保将球员B转会至俱乐部,但A并未收到全部的佣金。俱乐部认为应付的总金额超出球员5年总工资,允许与球员的薪水严重不成比例的佣金违反了公共秩序。

  瑞士最高院认为尽管体育仲裁与商业仲裁相比有一些差异(例如,在放弃上诉权方面),但这些特殊性不应扩展到实体性公共秩序。裁决并未违反公共秩序。球员的薪水不是确定争议佣金是否过多的相关标准,俱乐部是一个著名的足球俱乐部,俱乐部挖掘出了一个年轻球员,并雇用中介机构以签订雇佣合同。报酬数额是固定的,各方都已书面同意,而俱乐部则等到CAS仲裁时才主张数额过多。

  法院重审实体公共秩序不应适应相关特定领域,例如体育(尤其是足球领域),因为这可能导致缺乏法律确定性。

  虽然瑞士法禁止在职业经纪人中收取超额佣金,但类似的滥用行为通常由在特定条件下对经济自由的合同限制这方面所涵盖。

  程序性方面,涉及仲裁裁决中确立的事实,这些事实通常对瑞士最高院具有约束力:事实认定并不一定要出现于裁决的事实摘要中,但也可以将其作为裁决的一部分。尽管体育仲裁具有特殊性,但其实体性公共秩序的范围有限。

  此外,法院指出《FIFA与中介机构合作的规定》对总佣金设置了限制,该规则至少应澄清在涉及FIFA法规范围内的案件时对此领域进行规范。

  34名球员都是澳大利亚Essendon俱乐部的职业球员。俱乐部推出了一项针对球员的补品计划,对其进行注射和使用违禁药物。在ASADA对球员进行初步调查和澳大利亚足联对其追责后,澳大利亚足联反兴奋剂法庭裁定没有证据表明球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

  球员申请撤裁,理由是CAS仲裁庭重新(de novo)审理本案,逾越其管辖权,或违反公共秩序。具体而言,2010年版的《澳大利亚足联反兴奋剂规则》规定对上诉只能进行有限的审查(即法律错误、不合理、及明显不成比例)。重新审查是在2015年版规则中规定的,而时间发生的时候适用的是2010版规则。

  瑞士最高院重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管辖权抗辩必须在对案情提交呈请之前提出。在本案中,撤裁申请人确实一开始就提出反对仲裁庭重新审理的异议,但随后在CAS决定从头审理并审理新证据之后,并未就此对CAS的审查权提出异议。撤裁申请人甚至毫无保留地在《程序令》上签字,而根据《程序令》CAS仲裁庭将根据CAS规则审理案件。此外,撤裁申请人通过提供新的证据(包括专家意见)充分利用了重新审理,并在无任何保留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实验室测试的背景进行了扩展。

  瑞士最高院还指出,《CAS规则》第R57条规定了CAS仲裁庭有重新审理的权力,并且该条并未预见会存在任何保留以赋予国家足联以优先性,因而撤裁申请人丧失撤裁权。

  作为附带说明,瑞士最高院还认定《CAS规则》第R57条是具有拘束力的程序性条款,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反兴奋剂和标准方面的国际标准获得遵守。适用相关的反兴奋剂法规。即使依照撤裁申请人的主张,存在CAS的强制性程序规则以进行重新审理的情况下也应适用其国内足联的狭窄规定,仲裁协议本身仍不是无效的,而是其部分内容并无可执行性。

  俱乐部X将球员通过合同转会到俱乐部Y,合同包含违约金承诺。Y向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提起争议解决程序主张对方应对其支付违约金但被驳回,后Y向CAS提起上诉,CAS仲裁庭支持了Y的请求,由X支付给Y俱乐部150万美元的赔偿。

  瑞士最高院认为,本案涉及《瑞士债法典》第163条,依照瑞士法,即使当事人关于涉嫌成为罚金条款的条款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审查该条款的处罚的适当性和金额,这被认为是瑞士国内法的强制性的规则,属于瑞士公共秩序。

  一名球员曾为3家俱乐部效力,而《FIFA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限制球员在同一个赛季代表多于2个俱乐部参赛。

  当球员转会到法国时,他申请有关机关批准其新合同。法国足联向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确认,21岁以下球队是否是正式球队,FIFA裁判官表示认可,法国足联法律委员会批准了新合同,但禁止球员代表其新俱乐部在2014/2015赛季结束之前参加任何正式比赛。

  球员对FIFA裁判官就《FIFA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的解释和决定提出了上诉。CAS认定球员没有资格或法益提出上诉。球员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 瑞士最高院认为,裁决必须对撤裁申请人的个人产生直接、具体和现实的影响。撤裁申请人没有对法国足联的决定提出上诉,而是对FIFA裁判官的决定提出异议,因此显然在撤裁申请方面不适格。 撤裁申请人应具有撤裁法益DOWNLOAD PDF 4A_620/2015

  24. 案号:4A_202/2016 2016 卢森堡赛车手与自行车队的公司签订了自雇协议。此外,就图片权益达成协议,车队有权就其肖像权获得经济利益。

  当他在2012年环法自行车赛中药检阳性,车手退出比赛但继续与车队一起训练。卢森堡反兴奋剂纪律委员会对其禁赛1年并取消了他的成绩。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CAS。

  CAS仲裁庭裁决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公司终止合同是不适当的,公司需向车手支付一定的费用。瑞士最高院认为上诉人试图证明仲裁庭在法律适用上对其进行突袭,其方式不可预见。但只有在最特殊的情况下,这种主张才会成功。对于审查和处理相关问题的最低义务的问题上,法院认为仲裁庭尽到了该义务。

  该案涉及一名法国足球运动员,在所属的塞浦路斯的俱乐部受伤后对其薪水产生争议。FIFA争议解决庭和CAS均部分支持了球员对薪水和其他各项要求的补偿。

  足球俱乐部A和X签署了一份关于V球员转会的合同。俱乐部X承诺将由银行支付的转账总额的20%进行转账。球员若转会至新俱乐部,则应由新俱乐部向A支付款项。

  后因球员转会至俱乐部E,就经济利益分成产生争议,X诉至CAS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认为其有权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获得损害赔偿。

  瑞士最高院认为,首先应区分程序性公共秩序与实质性公共秩序。如果裁决违反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即违反了实质性公共秩序,则裁决不符合管辖法律秩序和价值体系。尤其是合同忠实原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禁止歧视或没收措施以及保护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等。上诉人对实质性公共秩序定义的认识有误差。

  本案不涉及整体上的职业足球的融资问题,也不涉及当事方转让经济权利。国际职业足球组织在体育领域有很强的意义,而国家/地区的司法机关和仲裁员对此事仅具有次要监督权而非主要监督权。因此CAS仲裁庭拒绝对此进行干预是合理的。

  根据巴西球员和葡萄牙俱乐部之间的合同,该球员向FIFA争议解决庭提出了合同违约金主张,获得FIFA支持。CAS基本予以确认,对要支付的金额增加了利息。

  瑞士最高院认为,只要裁决在申请人的呈请范围内,并且特别是不超过所主张的数额,则仲裁员不受申请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提出其主张的方式的约束。撤裁申请人希望对事实进行纠正或补充的,必须在案卷中表明已根据仲裁程序进行了实质性异议。

  本案中撤裁申请人没有证明自己的平等听证权受到任何侵犯,他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说明就表示仲裁庭忽略了其对合同违约金的异议。仲裁庭还是根据工资总额计算了撤裁申请人在合同剩余期间所应赔偿的最高赔偿额。撤裁申请人无法证明仲裁庭由于过失或误解而会无视其主张。

  涉案合同条款规定,若球员转会,则俱乐部可获得额外赔偿。合同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而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决定驳回俱乐部的主张。之后,CAS上诉仲裁确认之前的决定,理由是并无证据表明球员故意中止合同而不让俱乐部获得额外赔偿的。俱乐部不服,申请撤裁。

  瑞士最高院认为,若仲裁庭未审理当事人提出的替代性论点(alternateargument),则可能会侵犯其听证权。然而,该论点必须是真实的替代性论点,而当仲裁庭拒绝主论点即使得替代性论点丧失意义,则不审理该替代性论点并不侵犯当事人的听证权。

  在公共秩序方面,无论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公共秩序,都不得被当事人用来让法院对仲裁庭法律认定是否站得住脚进行审查。

  本案涉及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争议,该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而一开始俱乐部就知道球员有心脏问题,但俱乐部仍在2011年中止该雇佣关系。球员在FIFA争议解决庭起诉俱乐部并胜诉,俱乐部随后向CAS提出上诉。

  而后,俱乐部的布鲁塞尔律师莫名其妙突然失联并停止回应来自CAS的任何通讯,但他指派洛桑律师代替他参加本案听证会。仲裁庭给洛桑律师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以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而他无法做到。之后听证会在上诉人未出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随后,一名葡萄牙律师在收到CAS直接发送给俱乐部的信函后,在无法从布鲁塞尔律师那里得到任何答复后火对该案速进行了介入。葡萄牙律师要求进行新的听证会,但遭到拒绝,但仲裁庭给他机会再提交一份书状。CAS随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FIFA争议解决庭的决定。俱乐部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

  俱乐部主张CAS仲裁庭不举行新的听证会侵犯了其听证权。瑞士最高院驳回了这一主张,理由是一方当事人显然应确保一旦其聘用律师,该律师就能充分履行职责,这是理所当然的。若该律师没有通知其委托人,则这是不可原谅的错误。

  俱乐部还主张仲裁庭的合同解释违反实体性公共秩序,而法院认为合同解释程序不在实质性公共秩序的范围之内。

  一名球员经纪人与一个俱乐部签订了合同,以对其提供服务,使用分期付款。只有前两期付款到位,经纪人因此在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对绝不提起索赔请求,而后被驳回,理由是经纪人未能证明其活动属于《FIFA球员经纪人规定》中规定的活动。

  瑞士最高院则认为,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受到该裁决中的事实调查的结果的拘束,因而驳回其请求。

  一名球员与两名球员经纪人签订了合同,然后单方面终止了该合同。经纪人在CAS提起仲裁,获得部分支持但只判给了100万欧元而不是300万欧元。

  本案中撤裁申请人的主张基本都站不住脚,但是其强迫其律师申请撤裁,以避免被指责没有尽全力获得胜诉。律师主张仲裁庭侵犯当事人的听证权和违反公共秩序,但都被法院驳回。

  球员转会至足球俱乐部A,因无正当理由违约,FIFA争议解决庭判定二者应向球员老东家俱乐部B就违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AS受理俱乐部A的上诉后维持原决定。

  瑞士最高院认为仲裁庭并未侵犯俱乐部A的平等听证权:1.仲裁员没有义务讨论当事人的全部主张;2.上诉人并未提出具有特定目的法律依据,以证明“球员与新东家俱乐部的必要联系”。

  墨西哥足球俱乐部和数名阿根廷教练签订了雇佣合同,其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墨西哥足联的管辖权。争议产生后,教练们诉至墨西哥足联的调解和争议解决委员会(CCRC),主张雇佣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俱乐部就此提起了刑事诉讼,CCRC中止争议解决程序。CCRC后来认定在此期间提起争议解决程序人未采取任何行动,认为申请人默示终止程序。同时,教练们将该争议诉至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委员会受理后驳回其诉求。教练们又向CAS提起上诉,CAS撤销了球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并部分支持其诉求。

  瑞士最高院确认CCRC的中止了教练们的提起争议解决程序程序的决定构成《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但该裁决违反了教练们的平等听证权,因此法院认为,该裁决属于《纽约公约》第V(2)(b)条保留的公共秩序范围。

  如果仲裁庭不考虑已决案件或偏离先前的最终裁决,则违反公共秩序。既判力(resjudicata)也在国际范围内具有适用性。这是瑞士历史上第一次法院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不执行裁决。

  英国公司与一意大利俱乐部之间就获取其球员的商业权利产生纠纷,CAS裁决英国公司赔偿940万欧元,英国公司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

  瑞士最高院认为,只有当仲裁庭拒绝适用其认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时,才会违反“有约必守”的原则。在瑞士的国际仲裁中,仅是强迫当事人遵守该条款并不会被判定无效。瑞士原则上不允许采用复利的规定属于实体性公共秩序的问题,这适用于国内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涉及复利的国际仲裁裁决违反瑞士实体性公共秩序。

  在克罗地亚对冰岛的资格赛中,克罗地亚获胜,但比赛结束后几分钟,一名球员回到赛场,抓住麦克风并发表了不当声明,而FIFA认为这属于违纪。

  瑞士最高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平等听证权受到侵犯,则应立即在仲裁中提出异议,并给予仲裁庭纠正其违规行为的机会。若不这样做,则不得事后在瑞士最高院作该等主张。

  仲裁庭对当事人对证人或专家的资格或可信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设置了一定的限制,这不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听证权。

  埃及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产生纠纷,FIFA争议解决庭裁决支持该球员,CAS裁决实质上支持原决定,在个别方面进行修正。

  本案涉及球员的转会费的争议。在2012年夏天,该球员将其俱乐部诉至其国家联盟的球员身份委员会,该委员会拒绝接受管辖权。

  随后球员向CAS上诉,仲裁庭接受管辖权,并定案,授予球员赔偿金。仲裁庭认为,国家联盟的球员身份委员会确实具有管辖权,应该支持球员要求。俱乐部向瑞士最高院提出了上诉,主张CAS仅对国家仲裁庭或FIFA发布的裁决具有管辖权,而对本案中的国家内的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的具体决定不具有管辖权。俱乐部还主张,由于球员身份委员会只在管辖权方面作出裁决,因此CAS对案件实体无管辖权。

  瑞士最高院确认,有缺陷的仲裁条款必须按照仲裁协议的一般规则进行解释,并且若各方当事人明确希望放弃法院管辖权而进行仲裁时,应以一种使该条款有效的方式解释该条款。

  一名职业自行车手于2007年和2011年检测出兴奋剂阳性。德国反兴奋剂机构于德国仲裁机构DIS申请仲裁,德国仲裁院(DIS)独任仲裁员认定处罚不恰当,理由是该运动员的2份血样AB之间结果差异大。CAS受理上诉,推翻了DIS的裁决并判定该运动员被处罚禁赛8年、取消成绩以及38,500欧元的罚款。该运动员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但其申请并未得到受理。

  瑞士最高院对仲裁庭分析证据的方式不予审理,认为仅在有相关性且正当提交的证据未被采纳或忽视,平等听证权未得到尊重时该等抗辩才能成立。法院再次确认平等听证权不包括在国际仲裁程序中获得仲裁庭说理的权利,并且撤裁申请人亦能以违反平等听证权为由而申请撤销实体方面认定不准确的裁决。

  足球俱乐部Metalist的总监X向另一俱乐部Karpaty的球员贿赂踢假球。基于Karpaty荣誉主席自首录像和其他证据,乌克兰足联FFU作出了禁止总监X在5年内参与任何足球相关活动的决定。

  CAS在上诉中不采纳未经对方同意的电话录音,但对自白录像予以采纳,理由是基于传统的瑞士惯例,如采纳非法采集的证据带来的利益大于相较合法采集而受损的个人利益,则该证据有可能被采纳。CAS支持FFU的处罚决定。

  瑞士最高院认为CAS仲裁庭的做法正确。法院指出,对法律和规则不准确甚至主观的解读并不必然导致违反程序或实体公共秩序。

  乌克兰球员踢假球被捕,证据包括视频记录和电话交谈的笔录。乌克兰足联检查与纪律委员会决定对该球员进行终身禁赛及其他各种制裁措施。足联上诉委员会将该禁令减为5年。此事被诉至CAS,裁决维持了乌克兰足联的决定。

  瑞士最高院认为,仲裁庭评估证据的方式只有在完全违反程序规则时才可能与违反程序性公共秩序,可以说这将永远不可能。瑞士法并不完全禁止采纳非法获取的证据。证据的案件利益必须与隐私和其他类似价值的利益相平衡。在本案中,尽管某录像未经球员同意而录制,但仲裁庭在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后采纳该录像但排除了电话交谈的笔录,这种做法受到法院认可。法院认为,纪律处分领域不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的、或由《欧洲公约》包括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和证据标准,理由是纪律处分在体育仲裁中属于私法问题。

  西班牙俱乐部Real Zaragosa向意大利俱乐部Genoa支付了Diego Milito的转会费500万欧元。该球员于2004年被转移到Genoa,当时,阿根廷的赛车俱乐部Asociación Civil处于破产状态,还有第三家公司主管其事务。关键在于意大利俱乐部是否必须向阿根廷俱乐部或公司支付转让费的一部分,后者也在2008年6月破产。在破产之前,Real Zaragosa已在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中启动了争议解决程序,阿根廷俱乐部要求在破产后被授权出庭参加这些诉讼程序。在获得批准的同时,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随后拒绝受理。

  阿根廷俱乐部向CAS提起仲裁,仲裁庭推翻了球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阿根廷俱乐部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

  瑞士最高院认为,仲裁庭没有义务事先告知当事人何种事实与其决定相关,以便当事人对这些事实发表评论。这同样适用于仲裁庭打算适用的法律规定。

  以上规则的特殊例外情形是当仲裁庭的裁决基于当事各方从未援引且他们无法合理预期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过这在瑞士法理中仍然相当少见。

  土耳其足球俱乐部因涉嫌假球而受到土耳其足联的制裁。欧足联进一步制裁,其中一些人也被土耳其法院判处刑罚。CAS维持了欧洲足联的处罚决定。

  瑞士最高院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体育纪律处分程序中也适用,即除非有明确的规定提供制裁,否则不得实施制裁。仲裁庭已经彻底审理案件,并未违反该原则。由于土耳其足联已经发布了一项为期1年的禁令,因此撤裁申请人主张该禁令阻止欧洲足联随后发布进一步的禁令,本案属于“一事再理”。

  然而,法院在未明确决定该原则是否直接适用于纪律处分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即得出结论认为,即便该规则适用,本案也不会违反该原则。

  该案涉及足球球队X、Y和足联Z。由于X进入破产程序,被剥夺了在下一赛季的冠军联赛第一部比赛的资格。但是,X最终参加了一场季后赛并打赢了Y,因此尽管有破产程序,但仍获得了来年冠军联赛第一分区的参赛资格。Y球队向CAS提出上诉,要求取消组织排位赛季后赛的决定,并由Y参加该赛事,获得仲裁庭支持。

  瑞士最高院认为上诉人无权以侵犯平等听证权为由而申请对裁决的案情进行实质性审查。关于平等听证权,当仲裁庭无意或误解了仲裁庭未考虑到当事人之一提出的指控、论点、证据,且这些对作出的决定很重要时,即违反了此项义务。撤裁申请人批评CAS没有考虑足联Z作出决定的时间顺序,而足联Z在回应中明确承认对ROAF的修改适用于下一赛季。法院认为,CAS认定X没有新赛季参赛权是决定性的,仲裁员没有义务讨论当事各方提出的所有论点。

  球员Ismaël Bangoura转会至迪拜Al-Nasr,并就他的薪水得到了承诺。次年,他未经Al-Nasr的授权离开迪拜,与法国足球俱乐部Nantes签订了合同。

  球员将Al-Nasr诉至FIFA争议解决庭,以支付他的赔偿金余额,对方反诉他在仍与Al-Nasr签订合同时就加入了Nantes因此违约。争议解决庭支持部分其主张,同时也支持了反诉,命令Nantes和Bangoura向Al-Nasr支付大额款项。Bangoura向CAS提出了上诉,仲裁庭基本维持了这一决定,包括临时禁止Nantes和球员的禁令。Bangoura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但其申请被宣布为逾期提交不予受理。瑞士最高院认为,若裁决无视基本价值和广泛认可的价值,违反实体法的基本原则,以致于不再与法律秩序和决定性价值体系相协调,那么它就违反了实体性公共秩序。这些原则尤其包括合同忠诚、遵守诚信原则、禁止滥用权利、禁止歧视性或性措施以及保护无能力的公民。

  撤裁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侵犯了其法定的经济自由,仲裁员的事实认定显然不正确,并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忽视了法定禁止任意性。法院认为,因为仲裁员认可该球员已经获得了他在2010/2011赛季的所有薪水,因此撤裁申请人的主张站不住脚。

  Nantes与Bangoura二者是连带债务人,而连带债务人可以在瑞士最高院援引通常仅适用于另一债务人的法律辩护,在本案中即属于球员的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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