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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早新闻: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撤裁胜诉案例摘要(瑞士案例)

  从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案件中来看,共有10个成功案例,1个部分成功的案例,以及1个作为瑞士国内仲裁的撤裁成功的案例。

  总而言之,这些案例大多具有较为特殊的情况,而且瑞士法院对于撤销CAS案件表现出了较强的严格性。

  球员A与足球经纪人B之间达成了为期两年的独家《经纪合同》。协议规定,A收入的10%应给B作为酬金,约定争议提交阿根廷瑞士最高院:

  A终止其《经纪合同》后产生争议,此后他与另一家俱乐部签约,酬金约550万欧元。B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针对A提出应按照《经纪合同》对其进行补偿但被驳回,然后其向CAS提出上诉仲裁成功,CAS裁决A败诉且应向B支付佣金。

  瑞士最高院重申瑞士法的仲裁协议的存在和范围的一般原则,即若无法认定当事方的实际意愿,则根据信赖原则解释仲裁协议(principe de la confiance),即当事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诚信意愿。

  在本案中,CAS认定其自身有管辖权,即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间接有管辖权,依据是《经纪合同》和体育协会的管辖权的优先性。

  该案争议解决条款中并未提到“仲裁庭”,而只是提到了AFA和FIFA,而这二者并非仲裁机构,二者的审裁机构是其组织内部机构。因此,在该争议解决条款明确指明阿根廷瑞士最高院之后,提及AFA和FIFA不构成当事人有放弃在瑞士最高院起诉的合意,因此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基础。

  就争端解决条款而言,只要其提到国家瑞士最高院有管辖权,则根据信任原则很难排除该瑞士最高院的管辖权以让争议得以提交仲裁。

  该案涉及一个足球俱乐部与几名球员之间的争议,而该争议最初由相关的体育联合会审理,最终导致其于2013年6月和2013年7月做出裁决。俱乐部随后向CAS上诉,之后CAS仲裁庭作出裁决。

  瑞士最高院认为,仲裁庭遗漏与三名球员有关的某些争议点导致侵犯了俱乐部的听证权。尽管仲裁员并无义务详细审查每一个论点,但他们不能忽略对要裁决的作出而言非常重要的论点。

  此外,仲裁员评估证据的方式不在瑞士最高院的审查范围内,而瑞士最高院只会从纯形式的角度处理正当程序论点,而不审查在特定点上的特定决定在法律或事实上是否站得住脚。

  瑞士最高院必须决定,在对国内体育协会的决定提出上诉时,并无完全的审查权的CAS仲裁员是否符合《欧洲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瑞士最高院认为,在国内瑞士最高院中对诉讼弃权而提交仲裁的做法在准据法上必须是合法的、自由自愿作出的、且是明确的。但一旦有有效的仲裁选择,则各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限制仲裁庭的审查范围,这不被解释为违反《欧洲公约》第6条第1款。

  FIFA争议解决处作出一项决定,命令一名球员及其俱乐部共同向申请人支付40万英镑,理由是雇佣该球员违反FIFA的有关转会规定。两名共同被申请人均向CAS上诉,但球员未支付费用预付款,其上诉被视为撤回。

  CAS仲裁庭认定FIFA争议解决处的裁决违反了一名被申请人的听证权,理由是其没有收到申请。进而仲裁庭撤销FIFA争议解决处的整个裁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未考虑球员已经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裁决在申请人和所有共同被申请人都产生既判力。若该裁决在涉及申请人和某一被申请人的范围内被撤销,则裁决对于另一被申请人仍具有既判力,即使最终的裁决和之前的裁决出现冲突也如此。即若最终的裁决和之前的裁决不同,之前的裁决拘束申请人和球员,之后的裁决拘束申请人和俱乐部。

  第一份《雇佣协议》规定了CAS的专属管辖权,合同适用瑞士法。后来,双方的第二份协议,约定由职业足球协会的“适当机构”解决争议。在第三份《雇佣协议》中,当事人签署了适用瑞士法的和解协议,约定瑞士瑞士最高院有非专属管辖权。

  争议产生后,一方当事人对CAS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听证会之前停止继续参与仲裁。CAS支持了部分索赔主张,裁决涉案足球俱乐部支付违约赔偿金。俱乐部提起撤裁。

  瑞士最高院重申主张听证权受侵犯的一方必须以诚信的方式提出主张,即必须在仲裁程序中就提出存在这种问题,否则随后禁反言。

  仲裁协议的解释方法与一般的合同一样,若事实调查结果不能证明当事双方有合意且表明了相同意思,则适用信赖原则(principe de la confiance),即仲裁庭必须确定当事各方当事人在出于诚信的前提下会如何理解对方的陈述。

  一般不得轻易认定仲裁协议的存在,理由是这会使当事方丧失司法救济。但是,一旦认定存在仲裁条款,则必须对其进行宽容解释。本案中无法认定仲裁协议的存在。

  运动员从一家球队跳槽到另一家,而老东家球队在CAS提起仲裁要求该运动员和新东家球队赔偿大量赔偿金并胜诉,瑞士最高院驳回对该裁决的撤裁申请。

  之后运动员和新东家都对该赔偿金支付不能,而新东家面临破产。老东家向国际足联提出申请,国际足联给予运动员和新东家其最后90天的付款期,若不付款则威胁给予该运动员禁赛处罚,截至其足额付款为止;或者给新东家眼里的扣分处罚。

  运动员和新东家对此决定不服,向CAS提起上诉仲裁,而CAS的后一个裁决维持了国际足联的处罚措施。

  本案中瑞士最高院撤销了后一个CAS裁决,理由是对足球运动员的禁赛威胁违反了公共秩序。虽然任何个人都可以以合同或者加入体育协会的方式来限制其自身权利,但这种限制不能过分到以至于消灭该人的经济自由。若合同对个人自由限制强烈到使得合同一方的命运取决于另一方的自由裁量权和武断的决策,完全消除其经济自由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该缔约方的生计,那么该限制就是过分的,违背了公共政策。

  瑞士最高院认为,本案这种可以由老东家自行以裁量权而对涉案运动员触发的开放式的禁赛令构成严重侵犯该运动员的个利。而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足联的禁赛制裁等同于执行私人债务的措施。而且,若该运动员确实无力支付该赔偿金,则禁赛并不是达到该目标的适当措施,而是会使他丧失谋生手段来赚到足够的钱来履行其债务。此外,老东家之前已经有过一次CAS的胜诉裁决了,其可以直接通过《纽约公约》的机制来对运动员申请强制,因此并不需要国际足联的禁赛和第二次CAS裁决维持国际足联禁赛这样的机制。最后,制裁所能满足的法益并不能为适用禁赛这种理由提供正当理由,而国际足联确保球员遵守合同义务的一般目标与这种开放性、大范围、且无限制的禁赛对运动员的个利造成的严重影响之间严重不相称。

  此案为瑞士的国内仲裁,涉及国际冰球联合会的2008冰球联冠军赛。该赛事因其主要赞助商的财政困难而未能举办,伯尔尼冰球俱乐部要求国际冰球联合会赔偿奖金和因购入球员参赛但赛事取消而蒙受的损失,而国际冰球联合会主张CAS没有管辖权。

  CAS仲裁庭认定其有管辖权,理由是冰球联盟冠军赛的基础协议为第三方(伯尔尼冰球俱乐部)创造了直接权利,使其即便在不是该协议的签字人的情况下也有权依照其中的仲裁条款提出索赔主张。

  法院认为,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为第三方创设直接和可执行的权利,则必须适用客观解释的方法来进行解释,而其结论是伯尔尼冰球俱乐部并未就此获得任何直接权利,因此无法援引仲裁条款。

  本案涉及国际棋联主席的选举中,法国、德国、瑞士、乌克兰和美国棋联及Karpov 2010 Inc.公司之间的争议。Anatoly Karpov反对Kirsan Ilyumzhinov的竞选资格,而Anatoly Karpov后来当选。争议点未来主席及其竞选伙伴的候选人资格是否提交正确,当事各方将本案提交CAS。

  仲裁庭认定其对Karpov 2010 Inc拥有管辖权,实体问题上其驳回请求,并决定稍后对仲裁费用进行评估,但是65%将由索赔人承担,而35%将由国际棋联承担,且申请人需支付高额律师费。

  当事人提出撤裁,理由是仲裁庭先让其就其费用提交证据(支出明细表等),并且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先就案件实体进行裁定,但推迟对费用的裁定,以便其提交各自的声明。

  瑞士最高院认为,CAS规则规定裁决应包含对当事方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的“份额”,但没有赋予当事方在所有情况下均应提交费用证据的权利,只有在明确要求仲裁庭这样做并且仲裁庭不拒绝该请求时,才可以如此。

  仲裁庭请求当事方表达其对费用的观点并在这方面收到请求之后,如果不给当事方提供机会提出主张则不得作出费用决定,否则侵犯当事人的听证权。

  本案涉及两个俱乐部——Benfica向Atlético之间的关于球员Daniel的转会的培训补偿事宜。

  此前,苏黎世商事瑞士最高院已经就国际足联特别委员针对本案作出的裁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判决,已具有强制执行力。该判决仅涉及马德里竞技和国际足联,但是具有整体的拘束力,因此拘束Benfica。

  瑞士最高院认为该裁决违反构成程序性公共秩序的既判力(res judicata)原则,裁决被撤销。

  本案涉及国际田联纪律委员会对涉嫌使用激素的长跑运动员的禁赛和剥夺奖项的决定。运动员不服,向CAS提出上诉并胜诉。

  CAS实质上认定,当国家田联向CAS提起上诉时,即意味着服从于CAS的管辖权。但瑞士最高院重申,仲裁条款应适用信赖原则解释,即接收陈述的一方有权按照正常情况以诚信的方式来解释该陈述,而以此并无法认定本案存在,因为CAS作为依据的信函并无法推导出这种解释,因而认定有仲裁协议的存在。

  Busch为一名职业冰球运动员,Busch签署了冰球世锦赛的注册表。WADA在该表中包括了不属于其管辖的其他违禁物质,而查出这些物质也可能导致运动员受惩处。

  WADA认为国际冰球联合会决定对Busch的处罚决定太轻,将其上诉至德国奥林匹克体育联合会,要求撤销决定,并对Busch禁赛。同时,WADA将国际冰球联合会此前的回复信件视为一份决定,将其上诉至CAS。

  WADA主张运动员签署了该表之后即视为同意这些内容,即在这些问题上也提交CAS仲裁。CAS仲裁庭的观点同WADA一致,并认定其自身具有管辖权。

  对于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严格的解释,满足上述条件才行。本案中的支持条款超出了运动员可以合理预期同意的范围,因此不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球员地位委员会的法官以及后来上诉的CAS均驳回Goitia的请求,而Goitia不服,申请撤裁。

  Goitia的依据是独家经纪合同,但CAS驳回其请求的依据是瑞士法的强制性条款——禁止求职者另行雇佣经纪人的协议无效。

  瑞士最高院认为,听证权是瑞士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尽管仲裁员出于“法官知法”的原则有很大的自由,但其不得适用让当事人感到完全意外的法律论点来进行仲裁,突袭当事人,理由是当事人对仲裁庭的法律适用有合理预期。

  经纪人Goitia是西班牙人定居在西班牙,Liedson是巴西人定居在葡萄牙,且被葡萄牙俱乐部收购,因此本案与瑞士实体法无任何关系。虽然CAS规则和FIFA规约规定瑞士法律应视情况作为补充法律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Goitia对于仲裁庭会适用瑞士法中的仅适用于在瑞士境内的类似活动的隐晦的法律以否定其在独家经纪合同中的明确规定的权利。

  运动员Guillermo Cañas服用了赛事组委会医师提供的药品,然后药检出问题而被美国ATP反兴奋剂法庭认定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禁赛2年。案件最终提交到CAS,CAS仲裁庭维持之前的认定其有兴奋剂违规的行为的决定,但将禁赛期减少为15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CAS仲裁庭在裁决的实体评论部分遗漏了当事人提出的一个替代性理由,即若满足反兴奋剂规则的处罚条件,则禁赛处罚会违反特拉华州的法律(违反竞争法,且违反作为一般性法律原则的比例性原则)。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运动员的主张,认为 CAS的裁决完全忽略了争议解决中的关键部分,仲裁员应当说明忽略的问题与争议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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