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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读丨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

  一般来说,奥运会节目的权利主体是国际奥委会,转播商需通过授权才能合法转播。基于此,奥运转播权就是奥运会权利人允许他人转播并获益的权利。

  赛事转播权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为例:第一,中央广播电视台通过冬奥组委的授权获得独家转播权;第二,腾讯、快手、咪咕等视频平台会有转播的需求,为方便观众通过不同的渠道观看奥运节目,视频平台通过与央视订立合同获得相应的独占性权利。

  赛事直播尽管是一个纪实类的节目,但是摄像编导有很大的创作空间,因此赛事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进行直播是侵权行为。

  2021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修订版),其中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得制作和传播、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第三条:非商业使用有关标志,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非商业活动中使用有关标志的行为。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第八条: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签署的承诺使用有关标志,遵守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有关标志使用的技术规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1)活动名称、现场以及相关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赞助企业之外经营者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品牌、标识或者专有元素;

  (2)提供的食品饮料、服装,或者玩具、纪念品等任何形式赠品的,应当是赞助企业、特许企业的产品或者不展示任何经营者专有元素的产品;

  (4)不得协助赞助企业之外的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针对北京奥运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冬奥组委提交的会徽、名称、缩写、吉祥物、口号等63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同时对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会徽、火炬造型等加强专利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奥运会相关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

  要从两个层面考虑,首先,网上制作表情包和动图,往往会追求搞笑的效果,如果尺度没有拿捏好,达到的程度,那有可能侵犯到明星本人的名誉权。其次,截取动图时,往往是从某一个播出平台上截取,截取播出平台的视频片段这个行为本身,还有可能侵犯了这个视频平台本身的权益,所以还是要慎重对待。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知识产权是对作品独占性的权利,比如别人作品中的视听画面不能随便剪切。但如果仅是一个创作思路,它通常情况下是属于思想的范畴,是不受保护的。而且本身模仿就是创新的一个重要的路径,更多的创新是基于对前人的模仿和借鉴的微创新。对于思想层面的借鉴,通常情况下是不侵权的,法律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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