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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暴力伤医,快捕快诉!检察精准量刑建议,认罪认罚!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提醒广大群众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同时,也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决心。

疫情防控期间,建湖发生暴力伤医案后,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提前介入暴力伤医案,引导侦查,24小时内审查逮捕并提起公诉,及时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谅解等工作,综合案情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2月18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唐某甲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案情简介

2月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男,55岁)酒后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视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甲遂殴打周某某,医生王某某以及群众姚某某、唐某乙上前劝阻后,唐某甲又对该三人进行殴打,扰乱了正常诊疗秩序。经公安机关鉴定,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3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唐某乙因与被告人唐某甲是朋友放弃做伤情鉴定。归案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办案情况

2月10日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直接阅卷的方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被害人身份情况、伤势情况证据固定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加快侦查节奏。

2月12日

建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唐某甲,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助理做好防护措施到看守所内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利用电话汇报、邮件报备等方式开展审查工作,在受理当日即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2月13日

建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值班律师视频见证的方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电话听取的方式听取被害人意见,保障了王某甲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同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甲以寻衅滋事罪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8日

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托视频系统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再次明确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唐某甲不戴口罩进入医院,并在医院输氧的病房内抽烟,严重影响医疗机构安全,并随意殴打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当前,正处于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医务人员作为疫情防控的中坚力量,不顾自身安全,直面现实的疫情风险和沉重的工作负担,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提醒广大群众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同时,也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决心。

文稿:戚春艳、王玉

图片:曹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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