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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下属公司担保5个月后才信披 吃证监警示函

  北京11月2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132号)显示,经查,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002383.SZ)下属的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其定期存单为北京睿思博众科技有限公司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1亿元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质押担保。合众思壮延至2019年4月20日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现对合众思壮出具警示函,提醒合众思壮加强规范意识,提高合规能力,严格遵循证券法律法规要求,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合众思壮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记者查询发现,合众思壮成立于1998年9月30日,注册资本7.45亿元,于2010年4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郭信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郭信平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7亿股,持股比例29.11%。

  合众思壮于2019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显示,合众思壮为其如下5家全资子公司提供了担保:

  1.广州中科雅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及其下属机构申请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金额2000万元,合众思壮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

  2.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深圳光明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合众思壮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

  3.广州吉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及其下属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合众思壮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

  4.广州思拓力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及其下属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合众思壮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

  5.州吉欧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及其下属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合众思壮决定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

  此外,合众思壮向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申请额度1亿元的银行授信,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笔授信提供担保,同时合众思壮全资子公司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为海科金担保对公司授信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132号

  关于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下属的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其定期存单为北京睿思博众科技有限公司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1亿元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质押担保。你公司延至2019年4月20日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加强规范意识,提高合规能力,严格遵循证券法律法规要求,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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