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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信披三宗违规 董事长江津等4人遭监管谈话

  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昨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9〕17号显示,经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路桥”,600106.SH)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6年1月28日,重庆路桥披露了拟将公司78143平方米土地交由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收储的相关情况,并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但此后,公司未及时披露签署土地收储协议、逾期收到土地款以及收到政府批复等重大进展情况。

  二、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十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中,仅披露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金额、期末余额、当期变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未按类别分别披露持有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

  三、部分董监高人员在股东及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

  重庆路桥2018年年度报告对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及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如,公司董事刘勤勤在同方国信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在重庆信托担任董事,还在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单位任职,公司仅披露了刘勤勤在同方国信担任总经理,未披露刘勤勤在同方国信、重庆信托担任董事,以及在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

  江津作为重庆路桥董事长,谷安东作为重庆路桥董事、总经理,张漫作为重庆路桥董事、董事会秘书,贾琳作为重庆路桥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未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路桥及江津、谷安东、张漫、贾琳等四人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津、谷安东、张漫、贾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及江津、谷安东、张漫、贾琳:

  经查,我局发现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94X0,以下简称重庆路桥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土地收储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6年1月28日,重庆路桥披露了拟将公司78143平方米土地交由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收储的相关情况,并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但此后,公司未及时披露签署土地收储协议、逾期收到土地款以及收到政府批复等重大进展情况。

  二、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十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中,仅披露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初金额、期末余额、当期变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未按类别分别披露持有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

  三、部分董监高人员在股东及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

  重庆路桥2018年年度报告对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及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披露不完整。如,公司董事刘勤勤在同方国信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在重庆信托担任董事,还在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单位任职,公司仅披露了刘勤勤在同方国信担任总经理,未披露刘勤勤在同方国信、重庆信托担任董事,以及在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江津作为重庆路桥董事长,谷安东作为重庆路桥董事、总经理,张漫作为重庆路桥董事、董事会秘书,贾琳作为重庆路桥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未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重庆路桥及江津、谷安东、张漫、贾琳等四人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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