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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中村改造征民意 这两种方式作为安置依据

27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细则,城中村改造推行两种安置方式,明确拆迁补偿标准,其中,房屋征收拆迁时无合法房产证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市民可在5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jnfgjghc jn.shandong.cn)的方式反馈意见。

两种方式作为安置依据

根据细则,城中村改造村(居)民可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或以宅基地面积两种方式作为安置依据。其中,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其中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记者注意到,细则进一步明确拆迁补偿标准,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现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有合法房产证根据证载面积为准,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保障房人均建面30平方米

对于生活保障标准,细则中提到,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要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特点,合理选择实物保障、货币保障等多样化的保障方式。选择货币保障的,按应保障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保障房市场评估价核算。”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中还明确,对于选择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分别增加不超过15%的安置房面积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增加不超过15%的保障房面积,用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

分类处理违章建筑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本着有利于规范和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理。

根据细则,对原村集体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时可以保留的,作为保障房对待,并相应核减保障房建筑面积;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规划、建筑物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于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经批准可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安置面积;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或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法拆除,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违法违章建设,原则上做搁置处理。

据了解,政策适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辖区以及高新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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