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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再给银行构筑风险防范屏障 分级监管措施来了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进行统一规范,并将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众所周知,银行保险机构是经营货币和承担风险的特殊企业,其经营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至关重要。近年来,银行业和保险业暴露出的诸多风险,追根溯源,都是因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或运作失效。而有效的外部监管对改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夯实公司治理就为银行保险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明确的指标体系,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评估,致使一些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问题比较突出。比如,有的大股东直接操控业务经营决策,将银行保险机构作为“提款机”进行掏空;有的“三会一层”权责界限不清晰,没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行效率不高,履职不到位;还有的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未能实现机构、员工、股东利益和谐一致,有效抑制短期逐利行为等,不仅影响了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个体机构的重大风险,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而《办法》的出台,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定期开展监管评估,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加及时和全面地掌握机构公司治理状况,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监管导向,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应该说,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银行保险机构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与之前有关公司治理规定相比,《办法》内容更全面、规则更明确、指标更清晰,对于强化监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通过指标的量化,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办法》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分为162项,将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分为163项,这些指标涵盖了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8个方面内容,并且都进行了指标的量化,能够更加清晰地刻画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有效促使银行保险机构改进公司治理存在的不足。

另一方面,通过指标的量化,对不同类别的机构在监管措施上能够对症下药。评估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级别的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将根据评级结果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比如,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的措施。这样,通过外力的作用,有助于银行保险机构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活动之中,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提高决策层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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