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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教融合背景下取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理论审视与实践反思

专题研究:体教融合

体教融合背景下取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理论审视与实践反思

蒋亚斌 1 ,张恩利 2 ,康博华 3

本文引用格式

蒋亚斌,张恩利,康博华.体教融合背景下取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理论审视与实践反思[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22,41(2):17-24.

摘 要

取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乃至招生制度,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造成显著影响。通过对升学加分政策实施历程的梳理与分析,发现取消升学加分政策在法理层面上同时存在合理性欠缺与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唯分数论”教育评价的错误导向、体育特长教育的指向性不强、加分政策执行监督不力等是导致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异化的现实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体教融合政策合法化,防范政策合法性危机;破除“分数崇拜”,改革体育特长生培养的评价机制;明晰体育特长生的培养目的与任务,突出特长教育理念;统筹制度设计,建立健全体教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等推动新时代我国体育后备人才高质量培养的实践举措。

2021年9月24日,教育部联合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时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高质量培养、运动员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话题再次引发了社会热议。2018年教育部就曾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对体育特长生招生制度进行了大幅改革:前者提出将“全面取消包括体育特长生在内的五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后者则明确将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地方性特长生加分、压缩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全面取消招生”。

本着促进青少年运动员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国民教育公平化的初衷,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曾被寄予厚望。但是在政策执行中不断衍生出的各种招生舞弊问题不仅严重违背了政策的设立初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教育公平。虽然取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能消解因该政策施行所致的招生舞弊,但由此也造成了体育特长生受教育机会分配不均等新问题。为此,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教育部出台的《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将“研究制定针对体育特长学生的评价、升学保障等政策”,进而又颁布《指导意见》,以体育特长生文化课考试成绩要求为切入点,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制度进行改革。为实现教育公平,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有必要厘清取消升学加分政策的目的,并完善体育特长生招生制度,依法保障体育特长生合法权益。

1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历史沿革与客观评价

1.1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历史沿革

体育特长生是指在普通教育体系中的具有某种体育技能专长的学生,而高水平运动员则是指从体育特长生群体中进一步优选出来的、竞技运动水平更高的运动员学生。回溯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历史沿革,其前身是20世纪50年代实行的“对革命干部和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等群体优先录取的教育政策”。而在高考制度逐步恢复后,我国便开始推行面向三好学生、艺体特长生等群体的具有明显“照顾”倾向的高考加分政策。1983年,原国家教委开始推行对获得地区级以上层次体育竞赛前几名的、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应届考生提档录取的招生政策。1987年,原国家教委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提出“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考生,可降分投档”。沿承高考改革的有关指示精神,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于后续实践中,在义务教育阶段也依次建立起了具有各自阶段特征的体育特长生选拔及加分制度。同时,为兼顾教育事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国家还允许各个省市地方可在统一的政策要求指导下,逐步探索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加分办法。自此,贯穿我国整个教育制度的特长生加分政策体系得以形成。而作为一项补充性政策,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施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公平发展,为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兴起培育了一大批优秀人才。

1.2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异化与调整

在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因各地执行标准的差异与监督机制的缺位,体育特长生“资格造假”“违规替考”“集体作弊”等现象屡禁不绝。例如在2009年年底和2010年年初,上海、厦门两项马拉松赛事中出现的“集体骗取高考加分”的作弊事件;2009年,浙江某中学多名领导干部子女和教师子弟违规申报航模项目高考体育特长生加分的事件。多数作弊事件背后伴随着“行政权力寻租”的问题,严重扰乱了国家教育招生秩序,损害了国民教育的公平性和政府公信力,使得升学加分政策异化为部分特权阶级群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与制度初衷渐行渐远。

基于此,国家开始对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进行调整与完善。2010年,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调整并限制了部分体育特长加分项目与加分分值。2014年,《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两部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对体育特长生考生加分的资格认定及具体的审核工作提出了要求,进一步缩减体育特长生的加分项目,规范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的执行。2018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的文件,全面取消了体育特长生的高考加分。

1.3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客观评价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作为一种引导学校体育发展、规范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准则依据,其施行主要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与体育特长生的培养两个方面。

从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层面来看,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的实施激励了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客观上,我国以教育考试为基本形式的人才选拔制度,分数仍是最为直接的衡量学生“优劣”的标准。在“高考指挥棒”的引导下,无论是社会、学校,还是学生和家长,都会对体育运动的重要价值产生新的认识。所以,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实施,既能推动体育与教育部门的有机结合、拓宽竞技体育人才选拔渠道,也显著提升了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益。如体育特长生在学校体育竞赛中所展现出的坚持不懈、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一旦形成榜样效应便能够激发起周围学生的体育参与兴趣,带动普通学生的体育参与。

而从体育特长生培养层面来看,升学加分政策对其受教育权的保障效力则相对有限。客观存在的学训矛盾决定了青少年运动员可用于文化课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可享受的各类文化教育资源也较为缺乏。因此相较于普通学生,多数青少年运动员都存在文化教育知识基础薄弱、个人综合素养不高的问题。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确立意图通过文化考试分数线降低(或加分)的方式,给予相对弱势的运动员适当的“照顾”,进而在教育招生考试中体现不同学生群体之间的教育公平及受教育权的合理分配,确保运动员能够真正享有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权益。也正是凭借这样一套特殊的秩序和规则体系的构建,使得来自体育与教育两个独立系统的学生在接受考试选拔时能处于一种相对的公平地位,实现对青少年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合理救济。但取消这种必要的合理救济后,是否还能有效维护教育公平,有待观察。

2 取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理论审视

政策从其诞生、发展直至终止(取消),均依从着公共问题本质的变化及社会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调整或终止。由此,对一项公共政策终止的理论审视至少应涉及政策本体和政策终止行为两个层面。

2.1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合法性不足

公共政策学认为,政策合法性是决定其效力的关键。政策合法性评价一般可从政策主体、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方面综合展开。

1)政策主体合法性。政策主要包括政策制定与执行两大主体,二者合法性问题贯穿政策始终。对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而言,其制定与执行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合法性不足。前者,即制定主体问题。加分政策的制定决策权本质上归属于教育部,但随着教育分权的不断深化,各级省市教育部门,包括高等院校所拥有的教育自主权不断增强,各地、各校均可根据现实需要,依法依规颁行相应的地区性政策,因此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与此同时,各地在出台相应的政策时,并未充分依据地区实情,且未严格履行公共政策制定的应有程序,导致政策法理依据相对不足,政策效力不强。例如贵州省等地已按照指示精神发布了相关通知,将全面取消本省的体育特长生招生;而部分省市直到2021年仍在出台关于体育特长生招生的政策文件,“央地冲突”明显。受前者影响,加分政策执行主体也呈现出多元的特点。国家教育(体育)部门、地方教育(体育)部门和高等院校等执行主体均具有一定的政策自主权限,导致主体间权责边界模糊、管辖范围重合,给政策执行监管带来困难,严重阻碍了政策效益的产出。

2)政策内容合法性。内容合法是政策合法的核心要义。政策内容合法首先要合乎功利性标准,即能够回应受众需求;其次要合乎价值性,即符合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和社会观念;最后是应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此审视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作为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制度中的一项配套政策,其初衷是为了促进国民教育公平,并兼顾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因此在政策内容的合功利性与合价值性上,符合社会现实需要,顺应了国家发展诉求。但由于升学加分政策本身及其横向制度的设计并不完善,导致政策施行仅能体现为“成绩面前,人人平等”的简单处理逻辑,未能真正促进国民教育的公平和体育后备人才的全面培养,故难以有效契合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追寻与社会现实发展规律。

3)政策执行程序合法性。执行程序的合法是指公共政策从其酝酿到实施直至终止,其间所有的环节均需符合法律规定,是政策执行合法的基本前提。缺失程序合法这一环,公共政策将演化为少数社会精英的决策行为。进而由决策者个人能力的局限性、固有的逐利性心理等因素导致的政策负面效益将无限放大,严重损害社会大众的应有权益,使公共政策成为社会极少数人的“牟利工具”,政策“公共性”难以保障。

2.2 取消升学加分政策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足并存

2.2.1 取消升学加分政策行为的合法性不足,体育特长生教育权益受损

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主要关涉运动员教育公平的问题。教育公平的基本理念是“让每个学生都能获得优质且均衡的教育资源,以实现机会公平向过程公平,再到结果公平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运动员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体育特长生与普通学生一样具有平等接受教育的能力与资格。但是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是国家能够履行为其提供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法定义务。而客观存在的学训矛盾却阻碍了这种法定权利向现实权益的转化,体育特长生法定的受教育权与教育机会公平分配的权益未能实现。究其原因如下:

1)取消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一刀切”式地取消政策侵犯了青少年学生运动员的主体权利,特别是参与体育运动训练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学生运动训练权益的保障工作有明确的规定,体育特长生作为参与运动训练的重要主体之一,理应有权享受法律的保障。而取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乃至取消招生多是出于对国民教育公平的维护、杜绝教育腐败等,并未考虑体育后备人才高质量培养的问题。换言之,丰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扩大后备力量选材范围与实践中的收紧体育特长生招生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

2)取消升学加分政策引发体育特长生升学渠道窄化和平等升学权益受限的隐性问题。国家应对加分政策执行异化的策略是出台相应补充政策以进行规范和完善,但制度沿革遗留的“路径依赖”问题使得原来出台的多数限制条件均在新政中得以留存。例如对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的限制,这种限制首先体现在对可招生运动项目方面。2010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留了田径、足球等8个体育项目的特长生高考加分。而根据2020年公布的情况来看,具备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资格的运动项目也主要集中在这8项,诸如冰雪运动、跆拳道等受众范围较小的项目鲜有开设。因此对从事此类运动的体育特长生而言,明显存在升学渠道窄化、择校余地小的问题。其次,体现为教育部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规模的限制。教育部规定:各校“招生规模不得超过本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且必须在核准公布的运动项目范围内招生”。不同学校拥有不同项目数量的运动队伍。限制招生数量,一方面使得学校体育建设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并推动高校体育事业建设,另一方面也与教育公平的价值旨归相悖。最终“隐性的权益不均”都会作用于体育后备人才的招生与培养,使之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这既违背了我国教育事业追求实质公平的根本价值取向,也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所追求的公平公正。

3)体育特长生受教育权的非基本权利难以有效保障。受教育权有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之分,青少年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即为个人的基本权利,而接受非义务教育(高中、大学等)则属于非基本权利的范畴。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由国家强制执行,具有义务、普及等特征;而非基本权利更加强调教育的竞争与选拔,提倡在竞争机制中促进受教育机会的相对均等。但无论是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还是非基本权利,两者均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原则来看,“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倘若未遵循此原则,则应采取必要的手段以补偿其法定的非基本权利”。换言之,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是从保障教育机会公平层面对运动员受教育权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凭借倾斜性的补偿机制能够赋予体育特长生与普通学生在文化考试中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一旦缺少补偿机制,体育特长生就无法与普通学生在文化课教育考试中公平竞争,难以实现国家法定的教育公平。以西安市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为例,在其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印发2021年西安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除对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作出具体说明外,还拟定了多条关于招生限制的条款,并同时取消了体育竞赛的获奖免试。相较于未执行该规定之前,体育特长生高中升学的难度明显增加,其受教育权的非基本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2.2.2 取消升学加分政策行为的合理性缺乏,负面效应显著

依循公共政策制定的连续性原则,虽然在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钱权交易、资格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但在尚未形成合理的替代举措前,一味地收紧、缩减,甚至是取消,其合理性有所欠缺,可能引致公共政策资源浪费、教育招生秩序紊乱与政府公信力下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从学校、家长和学生等不同主体视角来看,由不合理的政策终止行为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更为明显。

1)从学校体育层面来看,缺少加分政策惯性的引领,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动力可能会有所欠缺,特别是与体育特长生培养有关的工作可能会失去学校支持。体育特长生一旦失去加分与升学机制上的独特优势,其文化学习成绩较差、管理较难等劣势将逐步凸显,进而导致学校办运动队的成本增加、风险增大,影响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实际意愿。同时,缺乏特长教育,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将无法得到有效贯彻,青少年学生培养趋于同质,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差异化培养。

2)从家长层面来看,受功利性思维的影响,升学加分政策的取消将导致家长们追逐的“分数目标”的消失。长久沉浸于应试教育中的学校和家长们早已形成了过度关注考试分数与升学率的片面思维,体育如若无法获得与其他学科同等的教育地位,将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促进全面育人的功效。体育技能的学习本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与额外精力,势必影响青少年学生的文化学习。出于对孩子未来良好发展的考虑,家长支持孩子学习体育特长的实际意愿会有所降低。在缺少升学动力驱动的情况下,体育特长生培养将失去应有的家庭支持。

3)从体育特长生个人层面来看,缺乏足够的社会支持与家庭支持,被迫放弃体育专项训练将成为必然。在目前教育体系内,学生运动员的“学训矛盾”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体育和教育两个系统之间通过体育升学的渠道路径尚未完全贯通。同时,由于体育人才培养的成本较大、成才率低等现实原因,迫使部分体育特长生选择放弃自身的体育天赋转而回归普通学习生活。

3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的实践反思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经历了从国家鼓励支持到限制取消的重大转变。究其原因,并不在政策目标本身,而在政策执行。故实践反思之一,在于对加分政策执行异化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刻探讨。与此同时,随着体教融合的提出与深入推进,国家、社会、学校对体育后备人才高质量培养的应然思路也愈发清晰,对需要什么样的体育后备人才、如何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有着更为深刻的思考。如何把握好实施体教融合战略的历史机遇,矫正当前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制度偏差,为新时代体育强国建设培育坚实的后备力量是实践反思之二。

3.1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异化致因分析

3.1.1 “唯分数论”教育评价的错误导向

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作为弥补国民教育招生考试制度中“唯分数论”缺陷的一项措施,其基本的价值逻辑是要以特殊的政策安排给予特长生“照顾”,进而确保特长生能在相对统一的文化考试中与普通学生保持公平竞争,体现出教育公平的根本遵循。毋庸置疑,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对选拔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引领青少年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反观其失败的事实,执行过程中培养评价导向的错误才是“原罪”。具言之,升学加分政策颁行的基础是我国的教育考试制度,而考试的显性评价标准即为分数,由于评价导向的错误,使分数成为衡量人才优劣最直接有效的标准,或者说是评价学生有无特长的最为直接的方式。进而于无形中造成与体育特长生选拔制度的相关程序设置,如运动员等级资质的考核、确认以及最终的加分认定等,也均是以分数评价为导向。因此,整个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体系都变相地服务于升学,而非体育后备人才的全面培养。在这种教育评价方式偏差的影响下,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理念发生偏移,凸显了教育政策的工具价值属性。

3.1.2 体育特长教育的指向性不强

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体育特长生培养的“特长属性”并不突出,高校招生的目标定位与实际培养方式脱节。例如,多数体育特长生入校后就读非体育类专业的现象较为普遍,除完成必要的高校体育竞赛任务外,不再需要从事专业的体育训练、学习体育专业知识。这样的培养方式既不利于高校教学事务的管理,也无法体现高等教育对体育特长生全面培养应有的价值功效。因此体育特长生更像是一种特殊身份、一种入学资格,抑或是一条低成本入学的渠道。倘若体育特长生培养不再“特长”,政策执行的形式主义便难以避免,政策漏洞随之显现,各种“搭便车”的行为会以利益输送的形式破坏既有的教育招生制度。那些没有体育方面先天禀赋的青少年儿童,也可以经过“后天加工”成长为一名所谓的体育特长生,由此形成以获得体育特长生身份资格加分为主要目的的灰色利益链。一旦从利益链中获利,便会不断地助长违法行为的重复,并持续固化非法的利益输送关系。如此循环往复,使政策愈发偏离其初衷,这既无法体现国家的教育公平,也难以保障普通体育特长生群体平等接受教育的合理权益。

3.1.3 升学加分政策执行监督不力

政策的生命在于有效执行,政策执行监督则是保障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方式。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执行异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配套的执法监督机制的缺失。

1)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缺失体现为监督主体的权责不清。由于教育分权的推行和客观存在的区域教育发展差异,我国体育特长生加分机制多由省市地方执行,且体育与教育两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相对阻滞,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为显著,进而导致两者在政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中权责模糊、管辖范围不清。

2)政策监督机制的缺失突出表现为监督标准和依据的缺失。受区域差异影响,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执行过程中缺少相对统一的硬性标准,使得对政策执行的监督程序难以展现效用,给予“行政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监督依据的缺失是指专门性的法律依据不足。虽然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属于一项教育政策,对于其执行监督可适用于一般的与教育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但其特殊之处亦不可忽视。例如涉及主体的多元化,既有教育系统的运动员学生,也有体育系统的学生运动员;再如不同体育竞赛体系中竞赛成绩的认定问题等,其中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所以在体育特长生资格审核、资质认定等重要环节中,缺少专门性条款的规约,其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无法保障。加之,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形式化等问题导致运动员等级资质造假、伪造运动员等级证书、竞赛组织不规范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例如有学校出现过没有配备游泳池却培养出了20多名游泳二级运动员的荒诞事件。由此可见,在缺乏监督机制或是机制失灵的情况下,难以充分保障政策的执行效力。

3.2 以体教融合模式矫正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制度偏差

3.2.1 目标逻辑:实现从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到以“体”育人的重要转变

“体教融合”作为“体教结合”的高级演进形态对于解决“体教结合”模式下的学训矛盾、就业安置等问题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具体措施。在体教结合中,体育与教育部门在实施目标上各有侧重,前者着重于竞技体育水平的提升,而后者也多倾向于少数学生的体育竞赛,进而忽视多数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基于此,体教融合就是意图通过发展目标的融合,促进体育、教育两个系统的全方位融合,即一方面要切实提高普通青少年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素养,另一方面提升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与综合素质,促进体育后备人才的高质量培养,最终实现以体育人、促进我国青少年全面发展的总目标。这与通过培养评价机制的倾斜以调和“统一考试”与“选拔专才”之间矛盾的单一理念有着本质的区别。换言之,体教融合就是要推动以全面提升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学校体育发展目标和以体育后备人才高质量培养为核心的竞技体育发展目标的协同共进、深度融合。

3.2.2 行动逻辑:实现以目标融合为引领的制度互嵌与功能耦合

如何凭借体育干预实现普通学生身体素质的普遍提高是体教结合时期教育部门的关注重点,而体育部门则试图依靠国民教育体系力量的有效介入,打破人才培养窘境,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两者落脚点存在差异。同时因为我国条块分割、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体教结合中体育和教育部门之间形成了制度性的“隔阂”,双方各行其是。具言之,体教结合中,教育系统的主要任务在于围绕普通学生的体育参与组织机制建设,以学生体质健康达标,体育课程开足、开齐为实践依据;而体育部门则不然,所有的制度创设要以体育竞赛成绩的输出为导向,要为运动竞赛服务,尤其是奥运会、世锦赛等国际体育赛事,具有典型的“锦标主义色彩”,由此形成了“形式结合、事实分离”的体教结合格局。

践行体教融合,就是要以培养目标的融合为引领,消弭体育和教育之间的制度“隔阂”。实现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的深度融合,有利于体育与教育两大系统在理念价值、体制机制、教育资源与实施路径等多个领域、全方位的深度融合,使体育综合育人的功效得以发挥。依循此逻辑,体教融合需要构建起一整套基础而全面的人才培养与选拔体系,推动竞、训及育人的协调发展,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普通学生培养置于相对统一路径中,形成事实上的融合。显然,这与体教结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政策所寻求的在机制层面形式结合具有本质差别。故体教融合意图实现的是从“形式结合、事实分离”到“形式与事实双重结合”的根本性转变。

4 体育特长生培养体系优化路径

4.1 推进体教融合政策合法化,防范政策合法性危机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是政策得以顺利执行并最终达成社会治理目标的关键所在。要在吸取体教结合、体育特长生升学加分等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不断强化体教融合政策的合法性,以防范其合法性危机。

1)确保政策主体的合法性。在政策制定主体上,中央政府应充分考虑体教融合政策的全局性、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国家和地方层面体教融合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标准和原则,为地方政府拟定后续落地政策提供指导与参考;在政策执行主体上,要明确划定各层级的教育(体育)部门的权限职责,做到“谁执行,谁负责”,实现权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2)在体教融合政策内容拟定上,应以维护最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充分体现社会公共理性和社会公众的意愿。可以在进行充分实地调研的情况下,构建政策制定的民主协商机制,结合政、学、社等多方智慧,综合拟定体教融合具体实施条款与内容,并且要高度注重体教融合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前瞻性,避免体教融合政策出现“短视效应”。

3)在体教融合政策执行层面应做好以下3点:其一要尽快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加快关于体教融合、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等具体领域的配套立法,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和体育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法理依据。其二要在体育执法监督体系的构建、体育执法队伍结构的优化、体育执法人员素养的提升等具体领域,不断提高我国体育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和维护国民教育公平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持。其三要强化体育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体育监督执法行为。持续推进体育执法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体育监督执法的科学性与合法性,提高执法效能,充分保障体教融合及其配套政策的实施。

4.2 破除“分数崇拜”,改革体育特长生培养评价机制

“分数崇拜”“金牌至上”均为过度追求培养质量可量化、过程可控和结果可预测的现实表征,且无法全面客观地呈现出学生培养的实际效果。所以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体育部门,都应重新审视分数对学生培养的真正价值,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评价观,科学理性地认识育人与分数之间的关系,避免落入分数评价的窠臼。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以深化体教融合为契机,构建符合体育特长生培养规律和实际需求的升学选拔机制,加快推进考核评价机制改革,从制度层面确保教育机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应有的教育权益。例如在高等教育阶段,改革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制度,探索实施分类录取的可能。从运动项目布局入手,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需求入手,统筹区域间、高校间发展差异,适度扩大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规模和数量。此外,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可尝试探索建立中小学体育特长生对口升学机制的可行性,构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一贯制”模式和专业化路径,实现体育特长生升学路径的合理分流。

4.3 明晰体育特长生的培养目的与任务,突出特长教育理念

明晰体育特长生培养目的与任务,对创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等具有重要价值。实施特长教育,于国家发展而言,可用以培养各行业、各领域的精英人才;于个体而言,则能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尽其才。为此,首先要正确认识特长教育的重要价值,打破对特长教育就是培养“偏才”“怪才”的偏颇认知,不断突出体育特长教育在全面育人中的重要地位。其次,在充分挖掘体育特长生先天禀赋的同时,不断增强其培养的体育特色,避免体育特长生招生制度沦为单一的“升学工具”。最后,还可根据《指导意见》中相关条款的指示精神,不断强化高水平运动员入校管理、资格复核与培养监管等环节的工作,规范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就读专业的选择,探索将高等院校特长生招生资格与体育赛事参赛成绩挂钩等考核机制,做到学校、学生“两头抓、两手硬”,压紧压实体育特长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凸显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体育特色”,并确保“体育底色不褪色”。

4.4 统筹制度设计,建立健全体教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

体教融合要将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体)融入国民教育体系(教)中,以彰显体育全面育人的价值功效。依循于此,推进体教融合就要从根本上破除系统间的体制壁垒,形成制度互嵌与功能耦合。故在顶层设计上,要坚持以青少年全面发展为目标导向,对体教融合所涉体制、机制、资源和要素等统筹规划、统一布局,不断强化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在具体实施层面,须做好以下4点:

1)明确一个核心主导,即建立起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国家部委组成的一体化联席工作小组,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之上,凝聚体育与教育部门双方的力量,充分发挥行政力量的主导作用,破除制度阻滞因素,自上而下地引领体教融合。

2)统筹两个体制规划,即统筹体育竞赛与教育升学两个体制的设计与安排。应发挥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改革对深化体教融合的“杠杆作用”,通过破除行业体制壁垒,贯通两大竞赛体系,形成联合办赛的基本格局,以推动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培养、参赛等体制机制深度融合。在运动员教育升学方面,仍应坚持将教育体系与运动员三级培养体系对接的基本思想,推动两者深度结合;鼓励各高校承接专业运动队建设任务,合理利用教育系统的先进资源,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效益。

3)贯彻三个基本原则,即全面协调、以人为本和动态性原则。全面协调是将推行体教融合所关涉的所有资源进行全面整合与梳理,以实现要素之间的耦合、协同,打破固有的体制壁垒。以人为本是指在体教融合实施进程中,应以青少年全面发展为基准,杜绝学校体育中过度的“锦标主义”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金牌化”和“功利主义”取向。动态性原则是指要根据体教融合实施时所面临的制度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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